机关党委工作规程(全文完整)

时间:2022-08-11 18:00:08 手机站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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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党委工作规程(全文完整)

 

 机关党委工作规程 第一章会议制度 第一条机关党委实行机关党建大会、 机关党委全体会议。

 机关党委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 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二条党委全体会议由书记、 专职副书记、 委员组成, 由书记或委托专职副书记召集和主持。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

 学习、 传达党和国家的路线、 方针、 政策、 决议, 学习贯彻各级部门的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 讨论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和意见。(二)

 研究决定局直机关党的思想建设、 组织建设、 作风建设、 制度建设等方面的重要问题。(三)

 讨论、 审批直属支部的党员发展工作。(四)

 讨论、 决定党内表彰事宜。(五)

 研究年度党建工作的调研、 会议、 党员培训计划 (六)

 研究和部署精神文明建设、 思想政治工作。(七)

 研究部署本机关的年度各项活动安排,

 (八)

 研究局直机关工会、 共青团、 妇委会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九)

 讨论决定必须由机关党委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

 讨论表决组织机构调整事宜。

 根据实际需要, 机关党委可举行机关党委扩大会议, 在更大范围内学习、 传达有关方针、 政策和重要文件、 会议精神, 进行

 工作部署。

 机关党委扩大会议除党委委员出席外, 有关人员列席,列席会议的范围和人员由书记或委托专职副书记审定。

  第二章议事程序 第一条坚持重大问题集体研究决定的原则。

 机关党委全体会议议题由书记确定后, 由机关党委办事机构在会前通知各位委员。

 第二条党委全体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 必须有超过三分之二的党委委员参加, 方能做出决定。

 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 应在会前请假, 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三条对需要作出决定的议题要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表决, 党委全体会议表决时, 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 分别采取口头、 举手、 无记名投票等方式。

 表决程序:

 由会议主持人归纳出结论性意见,提出表决的方式, 然后进行表决;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 应逐项表决。

 第四条会议决定的事项, 根据党委内部工作分工, 分别由书记或专职副书记和相关委员负责组织执行, 事务性工作由机关党委办事机构办理。

 机关党委要对执行和办理过程加强监督检查,工作负责人及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党委报告执行情况或执行结果。

 第五条每次党委全体会议议定的事项, 由机关党委办事机构做好会议记录, 必要时形成会议记要, 督促有关处室、 单位贯彻

 落实。

 机关党委办事机构要建立催办制度, 并及时将决议的执行情况向书记和专职副书记汇报。

 第六条党委委员必须坚决执行党委全体会议的决定、 决议,如在工作中发现新情况、 新问题, 可建议党委重新进行讨论; 在党委重新作出决定前, 不得有任何与党委会议决定、 决议相违反的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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