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系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调研报告(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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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系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调研报告(2022年)

卫生系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调研报告5篇

【篇1】卫生系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调研报告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2015年06月03日07:18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健全选拔任用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以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省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应当体现事业单位公益性、服务性、专业性、技术性等特点,遵循领导人员成长规律,激发事业单位活力,推动公益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四)分级分类管理原则;

(五)依法依规办事原则。

第五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职责,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六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理想信念坚定,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忠实履行公共服务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二)组织领导能力强,善于科学管理、沟通协调、依法办事、推动落实,有较强的公共服务意识和改革创新精神,工作实绩突出;

(三)有相关的专业素质或者从业经历,熟悉有关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情况,业界声誉好;

(四)事业心和责任感强,热爱公益事业,求真务实,团结协作,遵纪守法,廉洁从业,群众威信高。

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领导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党建责任意识,熟悉党务,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

正职领导人员,应当具有驾驭全局的能力,善于抓班子带队伍,民主作风好。

第七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提任六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历。

(三)从管理岗位领导职务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具有副职岗位两年以上任职经历;
从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具有下级正职岗位三年以上任职经历。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符合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第八条 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务的,其任职资格应当符合第七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并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任职经历和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

第九条 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

放宽任职资格以及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务正职或者担任四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必须从严掌握。

第三章 选拔任用

第十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事业单位不同领导体制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配备,必须严格按照核定或者批准的领导职数和岗位设置方案进行。

第十二条 选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根据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可以采取组织选拔、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等方式进行,也可以探索委托相关机构遴选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对事业单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选拔任用条件,结合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

第十四条 综合分析人选的考察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全面历史辩证地作出评价,既重管理能力、专业水平和工作实绩,更重政治品质、道德品行,防止简单以票或者以分取人。

第十五条 任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区别不同情况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对行政领导人员,逐步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

实行聘任制的,聘任关系通过聘任通知、聘任书、聘任合同等形式确定,所聘职务及相关待遇在聘期内有效。

第十六条 提任三级以下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提任非选举产生的三级以下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一年。

第十八条 选拔任用工作具体程序和要求,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事业单位实际确定。

第四章 任期和任期目标责任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制。

每个任期一般为三至五年,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十年。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任职年限。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

任期目标内容的设定,应当体现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特点,注重打基础、利长远、求实效。

第二十一条 任期目标由事业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领导班子的任期目标一般应当报经主管机关批准或者备案。

制定任期目标时,应当充分听取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注意体现服务对象的意见。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评价以任期目标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基础,注重业绩导向和社会效益,突出党建工作实效。

积极推进分类考核,注意改进考核方法,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第二十三条 综合分析研判考核情况和日常了解掌握情况,客观公正地作出评价,形成考核评价意见,确定考核评价等次。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
领导人员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考核评价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培养、使用、奖惩等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职业发展和激励保障

第二十五条 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培养教育制度,加强政治引领和能力培养,强化岗位培训,注重实践锻炼,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管理工作能力。

第二十六条 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交流制度,统筹推进事业单位之间、事业单位与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之间领导人员的交流。注意选拔事业单位优秀领导人员进入党政领导班子。

第二十七条 任期结束后未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适合继续从事专业工作的,鼓励和支持其后续职业发展;
其他领导人员,根据本人实际和工作需要,作出适当安排。

第二十八条 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根据事业单位类别,结合考核情况合理确定领导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使其收入与履职情况和单位长远发展相联系,与本单位职工的平均收入水平保持合理关系。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在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章 监督约束

第三十条 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履行对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监督责任。

第三十一条 监督的重点内容是: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依法依规办事,执行民主集中制,履行职责,行风建设,选人用人,国有资产管理,收入分配,职业操守,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三十二条 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综合运用考察考核、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巡视、提醒、函询、诫勉等措施,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监督。

严格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和任职回避等制度。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有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人事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廉洁从业纪律的,以及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八章 退 出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

(三)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四)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职的。

第三十五条 实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程序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退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中央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本行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具体办法。

第三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规定,制定市(地、州、盟)级以下党委和政府直属以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和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15年5月28日起施行。

【篇2】卫生系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调研报告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健全选拔任用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以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省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应当体现事业单位公益性、服务性、专业性、技术性等特点,遵循领导人员成长规律,激发事业单位活力,推动公益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四)分级分类管理原则;

  (五)依法依规办事原则。

  第五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职责,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六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理想信念坚定,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忠实履行公共服务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二)组织领导能力强,善于科学管理、沟通协调、依法办事、推动落实,有较强的公共服务意识和改革创新精神,工作实绩突出;

  (三)有相关的专业素质或者从业经历,熟悉有关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情况,业界声誉好;

  (四)事业心和责任感强,热爱公益事业,求真务实,团结协作,遵纪守法,廉洁从业,群众威信高。

  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领导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党建责任意识,熟悉党务,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

  正职领导人员,应当具有驾驭全局的能力,善于抓班子带队伍,民主作风好。

  第七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提任六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历。

  (三)从管理岗位领导职务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具有副职岗位两年以上任职经历;
从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具有下级正职岗位三年以上任职经历。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符合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第八条 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务的,其任职资格应当符合第七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并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任职经历和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

  第九条 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

  放宽任职资格以及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务正职或者担任四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必须从严掌握。

第三章 选拔任用

  第十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事业单位不同领导体制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配备,必须严格按照核定或者批准的领导职数和岗位设置方案进行。

  第十二条 选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根据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可以采取组织选拔、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等方式进行,也可以探索委托相关机构遴选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对事业单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选拔任用条件,结合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

  第十四条 综合分析人选的考察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全面历史辩证地作出评价,既重管理能力、专业水平和工作实绩,更重政治品质、道德品行,防止简单以票或者以分取人。

  第十五条 任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区别不同情况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对行政领导人员,逐步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

  实行聘任制的,聘任关系通过聘任通知、聘任书、聘任合同等形式确定,所聘职务及相关待遇在聘期内有效。

  第十六条 提任三级以下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提任非选举产生的三级以下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一年。

第十八条 选拔任用工作具体程序和要求,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事业单位实际确定。

第四章 任期和任期目标责任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制。

  每个任期一般为三至五年,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十年。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任职年限。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

  任期目标内容的设定,应当体现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特点,注重打基础、利长远、求实效。

  第二十一条 任期目标由事业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领导班子的任期目标一般应当报经主管机关批准或者备案。

  制定任期目标时,应当充分听取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注意体现服务对象的意见。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评价以任期目标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基础,注重业绩导向和社会效益,突出党建工作实效。

  积极推进分类考核,注意改进考核方法,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第二十三条 综合分析研判考核情况和日常了解掌握情况,客观公正地作出评价,形成考核评价意见,确定考核评价等次。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
领导人员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考核评价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培养、使用、奖惩等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职业发展和激励保障

  第二十五条 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培养教育制度,加强政治引领和能力培养,强化岗位培训,注重实践锻炼,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管理工作能力。

  第二十六条 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交流制度,统筹推进事业单位之间、事业单位与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之间领导人员的交流。注意选拔事业单位优秀领导人员进入党政领导班子。

  第二十七条 任期结束后未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适合继续从事专业工作的,鼓励和支持其后续职业发展;
其他领导人员,根据本人实际和工作需要,作出适当安排。

  第二十八条 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根据事业单位类别,结合考核情况合理确定领导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使其收入与履职情况和单位长远发展相联系,与本单位职工的平均收入水平保持合理关系。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在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章 监督约束

  第三十条 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履行对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监督责任。

  第三十一条 监督的重点内容是: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依法依规办事,执行民主集中制,履行职责,行风建设,选人用人,国有资产管理,收入分配,职业操守,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三十二条 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综合运用考察考核、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巡视、提醒、函询、诫勉等措施,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监督。

  严格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和任职回避等制度。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有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人事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廉洁从业纪律的,以及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八章 退 出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

  (三)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四)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职的。

  第三十五条 实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程序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退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中央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本行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具体办法。

  第三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规定,制定市(地、州、盟)级以下党委和政府直属以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和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15年5月28日起施行。

【篇3】卫生系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调研报告

中共中央出台《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

暂行规定》的重要意义

潘水先

事业单位是政府提供公益服务的主要载体,它直接面对服务对象,满足群众对社会文化、教育、科学、卫生等方面的需要,与民生紧密相连,也就是说,群众接触最直接、最紧密、最广泛的就是事业单位。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是事业单位改革发展的领导者、组织者和推动者,在推动公益事业发展、满足人民生活需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人民的需求是改革的最大动力,群众的利益是改革的根本目的。《管理规定》在事业单位改革中将发挥指导性、纲领性的作用,它适应了时代需要、工作需要,更符合群众需要。它是中央制定的第一个专门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的党内法规,是党管干部原则的又一次具体化、科学化。它的印发实施,对于激发事业单位生机与活力,提高服务群众意识、能力和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的出台,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好干部标准,体现“三严三实”和“四有”要求,强化了党管干部和坚持从严管理干部的原则,树立了正确用人导向。

其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监管约束,缺乏较为明确详细的规章制度,监督机制较为松懈。新规定在任职资格、选拔任用、任期管理、考核评价等方面进行了创新突破。新规定的出台有利于拓宽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晋升渠道,弱化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官僚主义思想,在给领导干部带来压力的同时,也为领导干部带来了动力。

建立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相关制度和规范,建立一支高效廉洁的事业单位队伍。

再次事业单位人才荟萃、知识密集,是创新创业的重要阵地。激发事业单位生机与活力,必须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同时也应看到,事业单位拥有大量的公共资源,社会关注度高,领导人员在人、财、物等方面具有很大的决定权和支配权,必须切实加强管理监督。要认真落实管理监督的各项制度措施,以“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为契机,加强教育引导,严明纪律要求,确保这支队伍忠于职守、秉公用权、服务人民、廉洁从业。

总之,事业单位涉及民生方方面面,关乎人民幸福安康,关乎党和政府的执政形象,《管理规定》的出台和落实,将推动事业单位为群众服务的各项事业发展地更加蓬勃发展!

青化镇聂村潘水先

2015年7月24日

【篇4】卫生系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调研报告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1+5”制度体系

网络专题培训

文件汇编与操作说明

陕西省公务员网络培训教育基地

2018年6月


目 录

1.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1

2.中央组织部负责人就《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8

3.宣传思想文化系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15

4.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26

5.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37

6.科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47

7.公立医院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58

8.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69

9.网络培训操作说明 75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健全选拔任用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以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省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另有办法的,从其办法。

第三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应当体现事业单位公益性、服务性、专业性、技术性等特点,遵循领导人员成长规律,激发事业单位活力,推动公益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四)分级分类管理原则;

(五)依法依规办事原则。

第五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六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理想信念坚定,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忠实履行公共服务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二)组织领导能力强,善于科学管理、沟通协调、依法办事、推动落实,有较强的公共服务意识和改革创新精神,工作实绩突出;

(三)有相关的专业素质或者从业经历,熟悉有关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情况,业界声誉好;

(四)事业心和责任感强,热爱公益事业,求真务实,团结协作,遵纪守法,廉洁从业,群众威信高。

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领导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党建责任意识,熟悉党务,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

正职领导人员,应当具有驾驭全局的能力,善于抓班子带队伍,民主作风好。

第七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提任六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历。

(三)从管理岗位领导职务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具有副职岗位两年以上任职经历;
从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具有下级正职岗位三年以上任职经历。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符合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办法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第八条 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务的,其任职资格应当符合第七条第(一)、(二)、(四)、(五)项办法,并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任职经历和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

第九条 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

放宽任职资格以及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务正职或者担任四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必须从严掌握。

第三章 选拔任用

第十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事业单位不同领导体制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配备,必须严格按照核定或者批准的领导职数和岗位设置方案进行。

第十二条 选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根据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可以采取组织选拔、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等方式进行,也可以探索委托相关机构遴选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对事业单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选拔任用条件,结合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

第十四条 综合分析人选的考察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全面历史辩证地作出评价,既重管理能力、专业水平和工作实绩,更重政治品质、道德品行,防止简单以票或者以分取人。

第十五条 任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区别不同情况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对行政领导人员,逐步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

实行聘任制的,聘任关系通过聘任通知、聘任书、聘任合同等形式确定,所聘职务及相关待遇在聘期内有效。

第十六条 提任三级以下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提任非选举产生的三级以下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一年。

第十八条 选拔任用工作具体程序和要求,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办法,结合事业单位实际确定。

第四章 任期和任期目标责任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制。

每个任期一般为三至五年,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十年。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任职年限。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

任期目标内容的设定,应当体现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特点,注重打基础、利长远、求实效。

第二十一条 任期目标由事业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领导班子的任期目标一般应当报经主管机关批准或者备案。

制定任期目标时,应当充分听取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注意体现服务对象的意见。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评价以任期目标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基础,注重业绩导向和社会效益,突出党建工作实效。

积极推进分类考核,注意改进考核方法,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第二十三条 综合分析研判考核情况和日常了解掌握情况,客观公正地作出评价,形成考核评价意见,确定考核评价等次。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
领导人员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考核评价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培养、使用、奖惩等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职业发展和激励保障

第二十五条 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培养教育制度,加强政治引领和能力培养,强化岗位培训,注重实践锻炼,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管理工作能力。

第二十六条 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交流制度,统筹推进事业单位之间、事业单位与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之间领导人员的交流。注意选拔事业单位优秀领导人员进入党政领导班子。

第二十七条 任期结束后未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适合继续从事专业工作的,鼓励和支持其后续职业发展;
其他领导人员,根据本人实际和工作需要,作出适当安排。

第二十八条 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根据事业单位类别,结合考核情况合理确定领导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使其收入与履职情况和单位长远发展相联系,与本单位职工的平均收入水平保持合理关系。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在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按照有关办法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章 监督约束

第三十条 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履行对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监督责任。

第三十一条 监督的重点内容是: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依法依规办事,执行民主集中制,履行职责,行风建设,选人用人,国有资产管理,收入分配,职业操守,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三十二条 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综合运用考察考核、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巡视、提醒、函询、诫勉等措施,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监督。

严格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和任职回避等制度。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有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人事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廉洁从业纪律的,以及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情形的,按照有关办法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办法处理。

第八章 退 出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

(三)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四)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职的。

第三十五条 实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程序参照有关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退休,按照有关办法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中央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行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具体办法。

第三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办法,制定市(地、州、盟)级以下党委和政府直属以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和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28日起施行。


中央组织部负责人就《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新华网北京6月3日电 日前,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对此,中央组织部负责人接受采访,就《管理办法》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您介绍一下为什么要制定《管理办法》?

  答:事业单位是经济社会发展中提供公益服务的主要载体,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目前全国有事业单位110多万个、工作人员3000多万人。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是事业单位改革发展的领导者、组织者和推动者,在推动公益事业发展、满足人民生活需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制定《管理办法》可以说是“中央有要求、现实有需要”。中央历来高度重视社会事业发展,积极推动事业单位及其人事制度改革。2011年,中央作出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决策部署,提出要“抓紧研究制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十八届三中全会对事业单位改革作出新的部署,四中全会强调要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面对新形势新任务,落实中央新精神新要求,迫切需要以法规制度建设为抓手加强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队伍建设。目前,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有公务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中央企业有《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等,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长期沿用党政机关干部的模式,没有形成充分体现事业单位特点和人才成长规律的政策法规体系,亟需填补空白。

  《管理办法》作为第一个专门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的党内法规,是党的组织工作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重要成果,是依法依规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重大举措,是新时期做好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的基本遵循。它的印发实施,对于提高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科学化水平,建设一支符合好干部标准的高素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队伍,激发事业单位生机与活力,提高公益服务能力和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问:请您介绍一下制定《管理办法》有哪些主要考虑?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我国事业单位行业众多、类型复杂,不同地区、不同层级事业单位的情况千差万别、各不相同,对领导人员管理既要提出共性要求,也要兼顾个性差异。基于此,我们制定《管理办法》,总的考虑是按照“先整体立规、后行业完善”的思路,采取“1+X”模式,建立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制度体系。先制定涵盖“进、管、出”环节的《管理办法》(即管总的“1”文件),对普遍适用的基本原则、基本条件、基本制度和基本要求作出办法,在此基础上,由中央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分别研究制定体现行业特点的具体管理办法、各省区市党委制定市以下党委和政府直属以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具体办法(即“X”文件),进一步提出符合行业和当地实际的管理措施和改革具体要求,增强针对性、有效性。

  在制定文件过程中,我们注意把握四点:一是认真贯彻中央新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好干部标准,体现“三严三实”和“四有”要求,强化党管干部原则,坚持从严管理干部,树立正确用人导向。二是体现事业单位特点。立足公益性、服务性、专业性、技术性等特点,从遵循人才成长规律、激发事业单位活力、推动公益事业发展出发,提出符合事业单位实际的管理原则、基本条件和制度要求。三是突出问题导向。着力解决任职资格条件不明确、用人机制不灵活、日常管理不规范、监督约束不到位等问题,积极推进领导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四是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统一。认真总结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实践经验,积极吸收借鉴其他领域领导人员管理有效做法,搞好与《干部任用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政策法规的衔接,保证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宏观管理的有机统一。

  《管理办法》共9章40条,对领导人员管理“进、管、出”各个环节作了规范。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制定文件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总体要求和原则以及组织实施主体等。第二章任职条件和资格,对任职基本条件和资格作出办法。第三章选拔任用,明确主要方式和程序要求。第四章任期和任期目标责任,提出一般应当实行任期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第五章考核评价,对考核的类别、重点内容、等次及结果运用等作出办法。第六章职业发展和激励保障,对培养教育、交流、后续职业发展、收入分配和表彰奖励等作出原则办法。第七章监督约束和第八章退出,明确监督主体、监督重点和具体制度措施,完善退出机制等。第九章附则。

  问:《管理办法》将党管干部原则作为首要原则,基于哪些考虑,是如何体现的?

  答:党管干部原则是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最鲜明的政治特色,是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根本保证,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是党的执政骨干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这支队伍管理同样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这既是实现和加强党对事业单位领导的必然要求,也是顺利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发展的坚强组织保证。为此,《管理办法》明确把党管干部原则作为领导人员管理的首要原则,用于统领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队伍建设,并将其贯穿到管理目标、管理任务、管理方法和管理要求各个方面。《管理办法》明确提出,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履行领导人员管理职责,发挥党组织的领导和把关作用,提出启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意见,在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等环节严格把关,并切实落实好教育培养、监督约束等方面的职责任务。

  问:《管理办法》在任职资格条件方面提出了哪些要求?在改进选拔任用工作方面是如何考虑的?

  答:任职资格条件是用人导向和用人标准的集中体现。《管理办法》认真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结合事业单位特点,把好干部标准和有关要求细化为领导人员的具体任职资格条件。在任职基本条件上,《管理办法》注意兼顾共性要求与个性特征、一般岗位与特殊岗位,比如,对所有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必须具备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等提出要求,突出强调要忠实履行公共服务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有较强的公共服务意识和改革创新精神,有相关的专业素质或从业经历,熟悉有关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情况,业界声誉好等要求。对其中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领导人员,提出应当牢固树立党建责任意识,熟悉党务,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
对正职领导人员,提出应当具有驾驭全局的能力,善于抓班子带队伍,民主作风好。在任职基本资格上,对从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务的分别设置了相应的资格要求,其中,对从管理岗位提任的,参考《干部任用条例》和岗位设置有关办法,明确文化程度、工作经历、任职年限等要求,与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资格搞好衔接;
对专业技术人员担任领导职务开辟任职通道,作出原则办法。

  在选拔任用方面,《管理办法》主要对领导人员的选拔和任用方式作了办法,考虑到程序要求基本一致,未作赘述,只提出参照《干部任用条例》及有关办法,结合事业单位实际确定。关于选拔方式,《管理办法》采取“一般”加“特殊”的方式,明确对拟任人选,可以采取组织选拔、竞聘(争)上岗和公开选聘(拔)等方式进行,同时考虑到一些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必须是本行业、领域领军人才,需要面向全国甚至全球选拔,在总结一些地方和行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也可以探索委托相关机构遴选等方式选拔领导人员。在任用方面,《管理办法》提出区别不同情况实行选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
为进一步转换用人机制,搞活用人制度,提出对行政领导人员要逐步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

  问:为什么办法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

  答:2011年中央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实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期制,建立健全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任期目标责任制”。实行任期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是体现中央改革精神,加强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的重要举措,对于推进领导人员“能上能下”,促进领导人员忠于职守,激发队伍活力具有重要作用。在文件制定过程中,各地各部门普遍赞同推行这项制度。对此,《管理办法》明确“每个任期一般为三至五年,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十年”;
关于任期目标设定,由于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工作内容千差万别,只作了原则办法,提出任期目标内容应当注重打基础、利长远、求实效,同时把任期目标与考核评价相挂钩,以推动领导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完成任期目标任务,使这一制度真正发挥作用。

  问:《管理办法》提到领导人员职业发展问题,请问在这方面有哪些具体制度措施?

  答: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职业发展和激励保障专设一章,以遵循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成长规律,体现中央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关心。对职业发展,主要从完善培养教育制度、交流制度、鼓励支持后续职业发展等方面作出制度安排。比如,一些地方反映,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教育培训工作比较薄弱,参加培训机会少、培训针对性不强、知识技能更新慢等问题,还有个别领导人员存在重专业不问政治、党的意识淡薄等倾向。对此,《管理办法》从加强政治引领和能力培养、强化岗位培训、注重实践锻炼等方面提出要求。又如,在交流方面,目前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与党政领导干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之间的交流不够通畅,同一行业、系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之间的交流也不够。对此,《管理办法》提出要注意选拔事业单位优秀领导人员进入党政领导班子,对统筹推进“三支队伍”交流、事业单位之间交流作出办法。再比如,对于后续职业发展问题,现实中,许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职前一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他们退出领导岗位后,为继续发挥其专长,《管理办法》提出,对任期结束后未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适合继续从事专业工作的,鼓励和支持其后续职业发展。

  问:请问《管理办法》在落实从严管理干部方面作了哪些具体办法?

  答:从严治党、从严治吏,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治国理政的鲜明特征。中央强调要把严的标准、严的措施、严的纪律贯穿到干部管理全过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在人、财、物方面有较大的决定权、支配权,而监督约束机制尚不够健全,特别是对“三重一大”决策监督不够,部分行业和领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违纪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必须加强对这支队伍的从严管理。

  考虑到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是国家公职人员,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措施同样适用,为此《管理办法》把中央关于干部管理监督方面的制度措施和要求,结合事业单位特点作了梳理整合。《管理办法》明确了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监督责任;
把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依法依规办事、执行民主集中制、履行职责、行风建设、选人用人、国有资产管理、收入分配、职业操守、廉洁自律等情况作为监督的重点内容;
强调要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综合运用考察考核、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巡视、提醒、函询、诫勉等措施,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监督;
严格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和任职回避等制度,通过完善这些监督措施,致力于织牢扎紧从严管理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制度“笼子”。

  问:请您谈谈中央组织部对学习贯彻《管理办法》有什么具体部署?

答:法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贯彻执行。关于《管理办法》的学习贯彻,中央组织部将印发通知,对各地各部门学习贯彻工作提出要求。同时,还将召开座谈会,对学习贯彻《管理办法》、加强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队伍建设作出部署;
举办培训班,对省里和中央部门负责此项工作的同志进行培训,帮助大家准确把握文件精神,提高政策执行能力。组织(人事)部门要在党委(党组)领导下,高度重视《管理办法》学习贯彻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学习培训,严格执行政策,完善配套制度,不断推进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宣传思想文化系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宣传思想文化系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完善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机制,建设一支符合好干部标准、有守有为有担当的高素质领导人员队伍,根据《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以及部门所属宣传思想文化系统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法律法规对宣传思想文化系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宣传思想文化系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必须坚持党管宣传、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依法依规办事,坚持从严管理监督与激励关怀相结合,注意体现行业特点和意识形态工作的特殊属性,贯彻管事与管人相结合要求,公道公平公正地对待、评价和使用领导人员,充分调动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宣传思想文化事业繁荣发展。

第四条  主管机关(部门)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宣传思想文化系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五条  宣传思想文化系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坚定的政治信念和党性原则,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认真贯彻党的宣传思想文化工作方针政策,坚持政治家办报办刊办社办台办新闻网站,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胜任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熟悉宣传思想文化工作,了解掌握行业发展情况,在相关业务领域有一定专长。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管理能力,自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有全局观念和开拓创新精神,能够科学决策,依法依规办事,团结合作,善于集中正确意见。

(四)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守土尽责,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能够深入实际、联系群众,带头转作风、正学风、改文风,实绩突出。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修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职业道德,崇实求真,明辨笃行,淡泊名利,严于律己,清正廉洁,能够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

第六条  宣传思想文化系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一般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宣传思想文化领域工作经历或者其他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管理工作经历。

(三)从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具有副职岗位两年以上任职经历;
从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具有下级正职岗位三年以上任职经历。

(四)应当经过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达到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第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直接提任领导人员的,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和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其中:

(一)提任六级管理岗位领导人员的,一般应当已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五年以上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提任五级管理岗位领导人员的,一般应当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两年以上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提任四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人员的,一般应当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五年以上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八条  对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必须从严掌握,并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第三章选拔任用

第九条  选拔任用宣传思想文化系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充分发挥主管机关(部门)党委(党组)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严格标准条件和程序,按照核定或者批准的领导职数和岗位设置方案,精准科学选人用人,注重优化领导班子结构,增强班子整体功能,确保宣传思想文化工作领导权牢牢掌握在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马克思主义的人手里。

第十条  主管机关(部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选拔任用工作启动意见,在综合研判、充分酝酿的基础上形成工作方案,并按照组织考察、会议决定等有关程序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选拔宣传思想文化系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一般采取单位内部推选、外部选派、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等方式进行,也可以探索其他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拔方式。

进一步拓宽选人用人渠道,逐步打破身份等限制。

单位主要负责人及重要宣传舆论阵地领导人员,一般采取内部推选、外部选派方式进行。选拔急需紧缺的专业领导人员,可以采取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综合考虑工作需要、人选德才条件、一贯表现、人岗相适、民主推荐和征求意见等情况,防止简单以票或者以分等取人偏向。

政治不合格、纪律规矩意识不强,贯彻执行党的宣传思想文化工作方针政策不力、偏离办报办刊办社办台办新闻网站方向,创作或者组织推出的作品产品等存在政治性错误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以及具有其他有关政策规定明确限制情形的,不得作为考察对象。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考察制度,依据任职资格条件和岗位职责要求,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表现,着重了解政治品格、作风品行、廉洁自律等情况,深入了解专业素养、管理能力、职业精神和工作实绩等情况,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地作出评价,把好政治关、品行关、作风关、廉洁关,防止“带病提拔”。

第十四条  任用宣传思想文化系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区别不同情况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

对行政领导人员,逐步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实行聘任制的,以聘任通知、聘任书、聘任合同等形式确定聘任关系,所聘职务及相关待遇在聘期内有效。

第十五条  提任领导人员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提任非选举产生领导人员的,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一年。

第四章任期和任期目标责任 

第十七条  宣传思想文化系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制。

行政领导人员每个任期一般为三至五年。党组织领导人员的任期,按照党内有关规定执行。

领导人员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十年。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任职年限。

领导人员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一般应当任满一个任期。

第十八条  宣传思想文化系统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

领导班子的任期目标,应当涵盖领导班子各项职责,体现政治方向和宣传导向、作品产品的生产和服务、科学管理和改革创新、队伍建设和党的建设等内容,注重打基础、利长远、求实效,具体内容根据单位实际确定。

领导人员的任期目标,根据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和岗位职责确定。

第十九条  制定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应当充分听取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等方面意见。

任期目标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一般应当报经主管机关(部门)批准或者备案,并在单位内公布。

第五章考核评价 

第二十条  完善体现宣传思想文化系统事业单位特点的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充分发挥考核的激励和鞭策作用,推动领导人员树立正确业绩观,敢于担当、真抓实干、积极作为。

第二十一条  对宣传思想文化系统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实行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第二十二条  考核评价应当贯彻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有关要求,以任期目标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基础,把政治方向考核放在首位,强化意识形态阵地管理责任,突出党建工作实效,注重社会效益和业绩导向,避免简单片面地唯票房、唯收视收听率、唯发行量、唯点击率。

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考核,实行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制度,可以与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重点了解单位党组织履行抓党建主体责任、党组织书记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职责范围内党建责任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根据社科理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艺术、对外宣传和网络传播等不同类型单位特点,科学合理确定考核评价指标,积极推进分类考核。

注意改进方法,简化程序,提高考核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四条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领导人员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  考核评价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向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反馈,并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等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职业发展和激励保障 

第二十六条  完善宣传思想文化系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培养教育制度,充分利用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等机构,加强党的理论、理想信念、党性修养、政策业务、领导科学等方面的教育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实践锻炼,着力提高马克思主义思想觉悟和理论水平,提高领导能力专业化水平。

第二十七条  完善领导人员交流制度,积极推进系统内单位之间领导人员交流,统筹推进与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以及其他事业单位之间领导人员交流。

定期研究提出领导人员交流工作的意见,对重要宣传舆论阵地和重要岗位领导人员有计划地组织开展交流。

第二十八条  加强领导人员后备人才队伍建设,按照拓宽来源、优化结构、改进方式、提高质量的要求,积极发现和着力培养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管理能力强、善于改革创新的优秀年轻人才。

第二十九条  完善领导人员后续职业发展制度,对任期结束后未达到退休年龄界限适合继续从事专业工作的,在业务培训、项目经费、团队建设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
其他退出领导岗位人员,根据本人实际和工作需要,作出适当安排。

第三十条  完善领导人员收入分配办法,根据单位类别和实际,结合考核情况合理确定绩效工资水平,使其收入与履职情况和事业发展相联系,与本单位职工的平均收入和社会同行业收入保持合理水平。

第三十一条  领导人员在履行单位管理职责、承担专项重要工作、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等方面表现突出、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主管机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探索行之有效的表彰奖励措施,激励领导人员干事创业。

第三十二条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宽容领导人员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营造鼓励探索、支持创新的氛围,旗帜鲜明地为敢于担当者担当,为敢于负责者负责。正确对待犯错误的领导人员,不得混淆错误性质或者夸大错误程度作出不适当的处理,不得利用其所犯错误泄私愤、打击报复。

第七章监督约束 

第三十三条  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完善宣传思想文化系统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督促引导领导人员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三十四条  加强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重点监督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宣传思想文化工作方针政策,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宣传导向,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健全组织生活制度,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等情况。

第三十五条  加强权力运行的监督,重点监督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贯彻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决策,依法依规办事,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公道正派选人用人等情况,加大对宣传资源分配、评奖评审、影视剧购销、广告经营、新闻采编、课题项目、资金使用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力度。

第三十六条  加强作风和廉洁的监督,重点监督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道德品行,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三十七条  主管机关(部门)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综合运用考察考核、述职述责述廉、民主生活会、谈心谈话、巡视、提醒、函询、诫勉等方式,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监督。

充分发挥单位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作用,党员领导人员应当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或者党小组的组织生活,坚持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开展严肃认真的党内政治生活,营造党内民主监督环境。

第三十八条  完善单位内部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实行权力清单制度,明确权力运行程序、规则和权责关系,公开权力运行过程和结果,健全不当用权问责机制。

积极推进单位事务公开,注意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在单位民主管理方面的作用,畅通职工群众参与讨论单位事务的途径,拓宽表达意见的渠道。

第三十九条  领导人员应当正确对待监督,主动接受监督,习惯在监督下开展工作,自觉检查和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八章退  出 

第四十条  完善宣传思想文化系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退出机制,促进领导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增强队伍生机活力。

第四十一条  领导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免职(退休)手续。因工作需要而延迟免职(退休)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四十二条  领导人员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第四十三条  领导人员因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一)贯彻执行党的宣传思想文化工作方针政策、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和上级党组织指示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在大是大非问题上没有立场、没有态度、无动于衷、置身事外,在错误言行面前不抵制、不斗争,明哲保身、当老好人的;

(三)擅自公开发表与中央精神不符的言论、文章、作品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

(五)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存在其他问题需要调整或者处理的。

第四十四条  领导人员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实行领导人员辞职制度,辞职程序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3日起施行。


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管理,完善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机制,按照社会主义政治家、教育家的目标要求,建设一支符合好干部标准的高素质领导人员队伍,根据《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领导班子成员。

法律法规对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管理,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依法依规办事,坚持从严管理监督与激励关怀相结合,遵循教育规律,公道公平公正地对待、评价和使用领导人员,充分调动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不断促进高等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第四条 主管机关(部门)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管理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五条 高等学校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对高等学校的领导,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胜任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熟悉高等教育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理念,了解和掌握思想政治工作规律、教书育人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善于做知识分子工作,业界声誉好。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管理能力,自觉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具有全局观念和改革创新精神,能够科学谋划,依法依规办事,团结合作,善于集中正确意见。

(四)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教育事业,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勤勉尽责,能够全身心投入工作,实绩突出。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修养,坚持不懈地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职业道德,立德树人,为人师表,追求真理,淡泊名利,能够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严于律己,清正廉洁,群众威信高。

党委书记和校长应当符合社会主义政治家、教育家的标准,善于从政治上看问题把方向,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崇高的理想信念、服务国家和人民的价值追求,有正确的教育思想和深厚的学识学养,有相当的教学科研和学校管理能力,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和人格魅力。

第六条 高等学校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一般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历。行政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具有高等教育工作经历。从高等学校提任的,一般应当具有院(系)管理工作经历。

(三)从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具有副职岗位两年以上任职经历;
从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具有下级正职岗位三年以上任职经历。

(四)专业技术人员直接提任领导人员的,应当具有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且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三年以上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中,直接提任本科院校领导人员的,应当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和教育行政学院或者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达到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第七条 对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必须从严掌握,并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第三章选拔任用

第八条 选拔任用高等学校领导人员,应当充分发挥主管机关(部门)党委(党组)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严格标准条件和程序,按照核定或者批准的领导职数和岗位设置方案,精准科学选人用人,注重优化领导班子结构,形成年龄、经历、专长等方面的合理配备,增强班子整体功能。领导班子专业结构应当注意与本校主要学科门类相适应。

第九条 主管机关(部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选拔任用工作启动意见,在综合研判、充分酝酿的基础上形成工作方案,并按照组织考察、会议决定等有关程序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条 选拔高等学校领导人员,一般采取学校内部推选、外部选派、竞争(聘)上岗、公开遴选等方式进行,也可以探索其他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拔方式。

第十一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综合考虑工作需要、人选德才条件、一贯表现、人岗相适、民主推荐和征求意见等情况,防止简单以票、以分或者以学历、职称、头衔、荣誉等取人偏向。

政治不合格、纪律规矩意识不强,在教育教学和管理活动中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不力、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师德师风存在问题或者有学术不端行为受到查处,有伪造学历学位、奖励证书、档案材料等行为受到责任追究,以及具有其他有关政策规定明确限制情形的,不得作为考察对象。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考察制度,依据任职资格条件和岗位职责要求,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表现,着重了解思想政治素质、作风品行、廉洁自律等情况,深入了解教学科研水平、学校管理能力、师德师风、治学精神和工作实绩等情况,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地作出评价,把好政治关、品行关、作风关、廉洁关,防止“带病提拔”。

第十三条 任用高等学校领导人员,区别不同情况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

对行政领导人员,逐步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实行聘任制的,以聘任通知、聘任书、聘任合同等形式确定聘任关系,所聘职务及相关待遇在聘期内有效。

第十四条 提任领导人员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提任非选举产生领导人员的,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一年。

第四章任期和任期目标责任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制。

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每个任期为五年,领导人员的任期一般应当与领导班子任期相一致。实行聘任制的领导人员,聘期一般应当与领导班子任期相衔接。

领导人员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或者十年。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任职年限。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领导人员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一般应当任满一个任期。

任期内调整职务,任职三年以上的,计算为一个任期;
任职不足三年的,不计算任期届数。

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

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应当落实党和国家对高等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要求,围绕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突出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体现政治方向、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教师队伍建设、学校管理、师德师风和党的建设等内容,注重打基础、利长远、求实效,具体内容根据学校实际确定。

领导人员的任期目标,根据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和岗位职责确定。

第十九条 制定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应当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各方面意见。

任期目标由学校党委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一般应当报经主管机关(部门)批准或者备案,并在校内公布。

第五章考核评价

第二十条 完善体现高等学校特点的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充分发挥考核的激励和鞭策作用,推动领导人员树立正确业绩观,敢于担当、真抓实干、积极作为。

第二十一条 对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实行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第二十二条 考核评价应当以任期目标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基础,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注意与高等学校目标管理和绩效管理、教育教学评估等工作相衔接。

坚持党建工作、意识形态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考核,把思想政治工作纳入党建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进行重点考核,实行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制度,可以与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重点了解学校党委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党委书记履行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党委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结合业务分工抓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情况,深入了解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根据高等学校不同定位、类别实际,兼顾发展差异、办学特色等情况,科学合理确定考核评价指标,积极推进分类考核。

注意改进方法,简化程序,提高考核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四条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领导人员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 考核评价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向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反馈,并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等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职业发展和激励保障

第二十六条 完善高等学校领导人员培养教育制度,充分利用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和教育行政学院等机构,加强党的理论、理想信念、党性修养、高等教育理论与政策、业务知识、管理能力等方面的教育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实践锻炼,着力提高马克思主义思想政治素质和理论水平,提高领导能力专业化水平。

第二十七条 完善领导人员交流轮岗制度,积极推进高等学校之间交流和学校内部轮岗,统筹推进与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之间领导人员交流,共享优秀人才资源。

对重要岗位和综合素质好、有培养前途的领导人员有计划地进行交流。

第二十八条 加强领导人员后备人才队伍建设,按照拓宽来源、优化结构、改进方式、提高质量的要求,积极发现和着力培养政治素质过硬、熟悉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有院(系)工作经历、良好的专业背景和管理能力的优秀年轻人才。

第二十九条 保障高等学校在岗位设置、人员聘用、绩效工资分配、项目经费管理等方面自主权,支持学校领导人员依法依规履行职责,探索建立与高等学校创新编制管理改革等相适应的领导人员管理政策。

领导人员应当确保主要精力和时间用于学校管理工作,减少本职工作以外的兼职。

第三十条 完善领导人员后续职业发展制度,对任期结束后未达到退休年龄界限回到教学科研岗位的,学校应当给予一定的学术恢复期和必要的条件支持;
其他退出领导岗位人员,根据本人实际和工作需要作出适当安排。

第三十一条 完善领导人员收入分配办法,结合考核情况合理确定绩效工资水平,使其收入与履职情况和学校发展相联系,与本校教职工的平均收入保持合理水平。

对实行聘任制的领导人员,可以探索实行协议工资制等分配办法。

第三十二条 领导人员在履行学校管理职责、承担专项重要工作、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等方面表现突出、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主管机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探索行之有效的表彰奖励措施,激励领导人员干事创业。

第三十三条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宽容领导人员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营造鼓励探索、支持创新的氛围,旗帜鲜明地为敢于担当者担当,为敢于负责者负责。正确对待犯错误的领导人员,不得混淆错误性质或者夸大错误程度作出不适当的处理,不得利用其所犯错误泄私愤、打击报复。

第三十四条 加强人文关怀,开展经常性谈心谈话,及时了解高等学校领导人员思想、工作、生活等方面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加强心理疏导,培育理性平和的健康心态。

第七章监督约束

第三十五条 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完善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督促引导领导人员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三十六条 加强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重点监督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对高等学校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健全组织生活制度,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等情况。

第三十七条 加强权力运行的监督,重点监督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贯彻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决策,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公道正派选人用人等情况,加大对招生录取、职务(职称)评聘、基建项目、物资采购、财务管理、科研经费、校办企业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力度。

第三十八条 加强作风和廉洁的监督,重点监督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三十九条 主管机关(部门)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综合运用考察考核、述职述责述廉、民主生活会、谈心谈话、巡视、提醒、函询、诫勉等方式,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监督。

充分发挥学校党委、院(系)党委(党总支)等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作用,党员领导人员应当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坚持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开展严肃认真的党内政治生活,营造党内民主监督环境。

第四十条 坚持和完善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实行权力清单制度,明确权力运行程序、规则和权责关系,公开权力运行过程和结果,健全不当用权问责机制。

积极推进校务公开,注意发挥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会等组织在学校民主管理方面的作用,畅通师生员工参与讨论校内事务的途径,拓宽表达意见的渠道。

第四十一条 实行任职承诺制度,领导人员任职后应当签订承诺书,并在校内进行公示。

第四十二条 领导人员应当正确对待监督,主动接受监督,习惯在监督下开展工作,自觉检查和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八章退出

第四十三条 完善高等学校领导人员退出机制,促进领导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增强队伍生机活力。

第四十四条 领导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免职(退休)手续。因工作需要而延迟免职(退休)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四十五条 领导人员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第四十六条 领导人员因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一)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在大是大非问题上没有立场、没有态度、无动于衷、置身事外,在错误言行面前不抵制、不斗争,明哲保身、当老好人的;

(三)擅自公开发表与中央精神不符的言论、文章、作品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

(五)学术不端或者师德师风存在严重问题,或者有其他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存在其他问题需要调整或者处理的。

第四十七条 领导人员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 实行领导人员辞职制度,辞职程序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央组织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3日起施行。


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完善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机制,建设一支符合好干部标准的高素质领导人员队伍,根据《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办中小学校领导班子成员。

  法律法规对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依法依规办事,坚持从严管理监督与激励关怀相结合,注意体现中小学教育的基础性、办学的公益性、育人的长效性、岗位的专业性等特点,不简单套用党政领导干部管理模式,公道公平公正地对待、评价和使用领导人员,充分调动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第四条 主管机关(部门)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五条 中小学校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重视政治理论学习,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具有胜任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职业素养和实践经验,熟悉中小学教育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坚持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质量观和人才观,了解和掌握中小学生健康成长规律,业界声誉好。

  (三)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管理和组织协调能力,自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富有改革创新精神,善于规划学校发展、营造育人文化、领导课程教学、引领教师成长、优化内部管理、调适外部环境。

  (四)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乐于奉献,淡泊名利,甘为人梯,富有教育情怀,能够全身心投入工作,实绩突出。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修养,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职业道德,立德树人,为人师表,尊师重教,关爱学生,严于律己,廉洁从业。

  第六条 中小学校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中学领导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一般应当具有一定年限的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其中,校长一般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党组织书记一般应当具有学校党务和行政岗位工作经历。

  (三)一般应当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和已担任中小学一级教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其中,高级中学校长应当已担任中小学高级教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四)提任学校正职的,一般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学校副职岗位任职经历或者三年以上学校中层管理工作经历;
提任学校副职的,应当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管理经验。

  (五)应当经过任职资格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第七条 农村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的优秀教师直接提任中小学校领导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任职资格。

第三章 选拔任用

  第八条 选拔任用中小学校领导人员,应当充分发挥主管机关(部门)党委(党组)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严格标准条件和程序,按照核定或者批准的领导职数和岗位设置方案,精准科学选人用人。

  第九条 主管机关(部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选拔任用工作启动意见,在综合研判、充分酝酿的基础上形成工作方案,并按照组织考察、会议决定等有关程序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条 选拔中小学校领导人员,一般采取学校内部推选、外部选派、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综合考虑工作需要、人选德才条件、一贯表现、人岗相适和征求意见等情况,防止简单以票或者以分等取人偏向。

  在教育教学和管理活动中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不力、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师德师风存在问题或者有学术不端行为受到查处,有伪造学历学位、奖励证书、档案材料等行为受到责任追究,以及具有其他有关政策规定明确限制情形的,不得作为考察对象。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考察制度,依据任职资格条件和岗位职责要求,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表现,着重了解政治品格、作风品行、廉洁自律等情况,深入了解教学教研水平、学校管理能力、师德师风和工作实绩等情况,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地作出评价,防止“带病提拔”。

  第十三条 任用中小学校领导人员,区别不同情况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

  对行政领导人员,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在条件成熟的中小学校,可以对行政领导人员全部实行聘任制。

  第十四条 实行聘任制的领导人员,以聘任通知、聘任书、聘任合同等形式确定聘任关系,所聘职务及相关待遇在聘期内有效。

  第十五条 提任领导人员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提任校长、副校长的,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一年。

第四章 任期和任期目标责任

  第十七条 中小学校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制。

  校长、副校长每个任期一般为三至六年,注意与中小学学制学段相衔接。党组织领导人员的任期,按照党内有关规定执行。

  领导人员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十二年。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以延长任职年限。

  第十八条 中小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

  领导班子的任期目标,应当贯彻党和国家对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的要求,体现学校办学规划、课程建设、教学质量、德育建设、教师队伍、管理创新、安全稳定和党的建设等内容,注重打基础、利长远、求实效,具体内容根据学校实际确定。

  领导人员的任期目标,根据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和岗位职责确定。

  第十九条 制定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应当充分听取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家长等方面意见。

任期目标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一般应当报经主管机关(部门)批准或者备案,并在校内公布。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条 完善体现中小学校特点的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充分发挥考核的激励和鞭策作用,推动领导人员树立正确业绩观,潜心育人、积极作为、无私奉献。

  第二十一条 对中小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第二十二条 考核评价应当以任期目标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基础,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注意与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工作相衔接,防止单纯以学生学业考试成绩和学校升学率评价领导人员的倾向。

  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考核,实行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制度,可以与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重点了解学校党组织履行抓党建主体责任、党组织书记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职责范围内党建责任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根据中小学校不同规模、类型、学段实际,兼顾城乡差异、办学特色等情况,科学合理确定考核评价指标,积极推进分类考核。

  注意改进方法,简化程序,提高考核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四条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领导人员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 考核评价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向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反馈,并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等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职业发展和激励保障

  第二十六条 加强中小学校领导人员教育培训,重点加强政治理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政策法规、教育管理理论和实践、人文社会科学等方面的培训,视不同对象有针对性地开展任职资格培训、提高培训、高级研修和专题培训,着力提高政治素质、管理能力和专业水平。

  实施校长国家级培训计划,面向农村特别是边远贫困地区着力培养实施素质教育、推进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的带头人;
面向教育发达地区着力培养具有先进教育思想、能够创新办学治校实践的优秀校长。

  第二十七条 完善领导人员交流制度,鼓励引导城镇学校、优质学校领导人员到乡村学校、薄弱学校任职。有组织地选派乡村学校、薄弱学校领导人员到城镇学校、优质学校挂职锻炼,或者到校长培训实践基地跟岗学习。

  第二十八条 加快推行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拓宽职业发展空间,促进校长队伍专业化建设。

  第二十九条 鼓励退出领导岗位的领导人员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支持其后续职业发展。

  第三十条 完善领导人员收入分配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和落实工资福利待遇,注重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作用。

  实行校长职级制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探索相应的收入分配办法。

  第三十一条 领导人员在履行学校管理职责、承担专项重要工作、应对学校突发事件等方面表现突出、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主管机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探索行之有效的表彰奖励措施,激励领导人员干事创业。

  第三十二条 落实中小学校长负责制,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支持领导人员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倡导教育家办学,鼓励领导人员在实践中大胆探索创新,形成教学特色和办学风格。

  加强人文关怀,关心领导人员身心健康,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培育理性平和的健康心态,营造尊师重教的良好氛围。

第三十三条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宽容领导人员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旗帜鲜明地为敢于担当者担当,为敢于负责者负责。正确对待犯错误的领导人员,不得混淆错误性质或者夸大错误程度作出不适当的处理,不得利用其所犯错误泄私愤、打击报复。

第七章 监督约束

  第三十四条 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完善中小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充分发挥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的作用,督促引导领导人员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三十五条 加强对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履行政治责任、行使职责权力、加强作风建设等方面的监督,重点监督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加强党的建设,依法依规办学治校,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校风学风和师德建设,收入分配,廉洁自律等情况。

  根据学校层次、规模和发展实际,聚焦突出问题,加大对招生录取、职务(职称)评聘、基建项目、物资采购、财务管理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力度。

  第三十六条 主管机关(部门)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综合运用考察考核、述职述责述廉、民主生活会、谈心谈话等方式,对中小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监督。

  充分发挥学校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作用,党员领导人员应当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或者党小组的组织生活,坚持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开展严肃认真的党内政治生活,营造党内民主监督环境。

  第三十七条 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实行权力清单制度,明确权力运行程序、规则和权责关系,公开权力运行过程和结果,健全不当用权问责机制。

  推进校务公开,注意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家长委员会等组织在学校民主管理方面的作用,畅通师生员工参与讨论学校事务的途径,拓宽表达意见的渠道。

第三十八条 领导人员应当正确对待监督,主动接受监督,习惯在监督下开展工作,自觉检查和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八章 退出

  第三十九条 完善中小学校领导人员退出机制,促进领导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增强队伍生机活力。

  第四十条 领导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免职(退休)手续。因工作需要而延迟免职(退休)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四十一条 领导人员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第四十二条 领导人员因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一)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存在师德禁行行为,或者有其他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

  (四)存在其他问题需要调整或者处理的。

  第四十三条 领导人员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实行领导人员辞职制度,辞职程序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包括小学、初级中学(含九年一贯制学校)、高级中学(含完全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央组织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3日起施行。


科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科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完善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机制,建设一支符合好干部标准的高素质领导人员队伍,根据《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以上政府直属以及部门所属自然科学和技术领域科研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法律法规对科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科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依法依规办事,坚持从严管理监督与激励关怀相结合,注意体现科研事业单位开放度高、探索性强、创新活跃等特点,不简单套用党政领导干部管理模式,公道公平公正地对待、评价和使用领导人员,充分调动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科技繁荣发展。

第四条 主管机关(部门)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科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五条 科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重视政治理论学习,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自觉践行创新科技、服务国家、造福人民的价值理念,认真贯彻科技工作方针政策,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具有胜任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熟悉科研业务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尊重科研工作规律,弘扬科学精神,业界声誉好。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有全局观念,自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有战略眼光、科研规划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能够科学决策,注重沟通协调、团结合作。

(四)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积极献身科技事业,敢于担当,求真务实,忠于职守,勤勉尽责,能够全身心投入工作,实绩突出。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修养,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尊重人才,尊重创造,严于律己,廉洁从业。

第六条 科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一般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历。

(三)从副职提任正职的,一般应当具有副职岗位两年以上任职经历;
从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一般应当具有下级正职岗位三年以上任职经历。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第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直接提任领导人员的,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和一定的科研管理工作经历。其中:

(一)提任五级、六级管理岗位领导人员的,应当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两年以上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提任四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人员的,应当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八条 从企业、社会组织、国(境)外著名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等单位选聘的领导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一般应当具有在科技研发关键岗位工作或者组织实施重大科技项目的经历。

第九条 对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必须从严掌握。

第三章 选拔任用

第十条 选拔任用科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充分发挥主管机关(部门)党委(党组)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严格标准条件和程序,按照核定或者批准的领导职数和岗位设置方案,精准科学选人用人,注重优化领导班子结构,增强班子整体功能。注意拓宽视野,打破身份等限制,吸引优秀人才。

第十一条 主管机关(部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选拔任用工作启动意见,在综合研判、充分酝酿的基础上形成工作方案,并按照组织考察、会议决定等有关程序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选拔科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一般采取单位内部推选、外部选派、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等方式进行,也可以探索其他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拔方式。

从企业、社会组织、国(境)外著名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等单位打破身份等限制选拔领导人员的,一般采取公开选拔(聘)方式。

第十三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综合考虑工作需要、人选德才条件、一贯表现、人岗相适和征求意见等情况,防止简单以票、以分或者以学历、职称、论文等取人偏向。

因造假、剽窃、篡改等科研不端行为受到查处,在科研项目安排、经费使用等方面存在违规违纪行为受到责任追究,以及具有其他有关政策规定明确限制情形的,不得作为考察对象。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考察制度,依据任职资格条件和岗位职责要求,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表现,着重了解政治品格、作风品行、廉洁自律等情况,深入了解科研水平、管理能力、学术道德和推动科技创新工作实绩等情况,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地作出评价,防止“带病提拔”。

第十五条 任用科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区别不同情况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

对行政领导人员,逐步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在条件成熟的单位,可以对行政领导人员全部实行聘任制。对打破身份等限制选拔的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聘任制。

第十六条 实行聘任制的领导人员,以聘任通知、聘任书、聘任合同等形式确定聘任关系,所聘职务及相关待遇在聘期内有效。聘任期满,因工作需要继续聘任的,经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本人愿意且未达到最高任职年限,按照有关程序办理续聘手续。

第十七条 提任领导人员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提任非选举产生领导人员的,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一年。

第四章 任期和任期目标责任

第十九条 科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制。

行政领导人员每个任期一般为三至五年。党组织领导人员的任期,按照党内有关规定执行。

领导人员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十年。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以延长任职年限。

第二十条 科研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

第二十一条 领导班子的任期目标,应当根据单位职能定位,围绕紧跟科技发展前沿、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等需要制定,体现科技成果产出和转化、创新平台建设、科技交流合作、服务社会公益、支撑产业发展、人才队伍建设和党的建设等内容。

主要从事基础研究的科研事业单位,任期目标应当以提升原始创新能力为核心,注重学术水平、科学贡献和创新源头供给;
主要从事前沿技术研究的科研事业单位,任期目标应当以国家重大战略需求为导向,注重基础科技和关键技术领域的创新;
主要从事社会公益研究的科研事业单位,任期目标应当以改善民生和支撑产业发展为重点,注重社会效益和共性技术产出。

领导人员的任期目标,根据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和岗位职责确定。

第二十二条 制定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应当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科技人员代表等方面意见。

任期目标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一般应当报经主管机关(部门)批准或者备案,不涉密的在单位内公布。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三条 完善体现科研事业单位特点的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充分发挥考核的激励和鞭策作用,推动领导人员树立正确业绩观,勇挑重担、锐意进取、积极作为。

第二十四条 对科研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第二十五条 考核评价应当以任期目标为依据,注重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注意与创新绩效评价工作相衔接。

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考核,实行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制度,可以与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重点了解科研事业单位党组织履行抓党建主体责任、党组织书记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职责范围内党建责任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根据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研究等不同类型科研事业单位特点,科学合理确定考核评价指标,积极推进分类考核。

结合行业特点和科研事业单位实际,注意改进方法,简化程序,提高考核工作质量和效率,营造宽松的科研环境。

第二十七条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领导人员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八条 考核评价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向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反馈,并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等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职业发展和激励保障

第二十九条 完善科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教育培训制度,充分利用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等机构,重点加强理想信念、党性修养、政治理论、科技政策法规、国情形势、管理能力、科研诚信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根据工作需要和有关规定,有针对性地开展国(境)外培训和学习考察,着力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理论水平,提高领导能力专业化水平。

第三十条 完善领导人员交流轮岗制度,积极推进分管人财物领导人员轮岗和同类别、同领域科研事业单位之间领导人员交流。根据领导班子建设需要,开展科研事业单位与高等学校、国有企业、党政机关之间领导人员交流。鼓励支持科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到科技企业、国际组织任职。

第三十一条 领导人员经批准可以兼任与本单位或者本人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等职务,副职领导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并经批准可以在本单位出资的企业或者参与合作举办的社会服务机构兼职,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领导人员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活动,按照中央关于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完善领导人员后续职业发展制度,对任期结束后未达到退休年龄界限适合继续从事科研工作的,在科研经费安排、科研团队建设、学术交流培训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
其他退出领导岗位人员,根据本人实际和工作需要,作出适当安排。

第三十四条 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完善领导人员收入分配办法,根据单位类别和实际,结合考核情况合理确定绩效工资水平,使其收入与履职情况和单位发展相联系。

领导人员是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获取科技成果转化奖励。

实行聘任制的领导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可以试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分配办法。

第三十五条 领导人员在推动科技创新、承担专项重要工作、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等方面表现突出、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主管机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探索行之有效的表彰奖励措施,激励领导人员干事创业。

第三十六条 落实科研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人员聘用、职称评定、绩效工资分配、设备采购、项目经费及科技成果管理等方面自主权,支持领导人员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加强人文关怀,关心身心健康,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第三十七条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宽容领导人员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营造鼓励探索、支持创新的氛围,旗帜鲜明地为敢于担当者担当,为敢于负责者负责。正确对待犯错误的领导人员,不得混淆错误性质或者夸大错误程度作出不适当的处理,不得利用其所犯错误泄私愤、打击报复。

第七章 监督约束

第三十八条 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完善科研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充分发挥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的作用,督促引导领导人员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三十九条 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履行政治责任、行使职责权力、加强作风建设等方面的监督,重点监督贯彻执行科技工作方针政策,加强党的建设,依法依规办事,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公道正派选人用人,职业操守,廉洁自律等情况。

根据行业特点,聚焦突出问题,加大对职务(职称)评聘、科研经费使用、物资采购、资源配置、成果处置、收益管理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力度。

第四十条 主管机关(部门)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综合运用考察考核、述职述责述廉、民主生活会、谈心谈话等方式,对科研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监督。

充分发挥单位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作用,党员领导人员应当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或者党小组的组织生活,坚持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开展严肃认真的党内政治生活,营造党内民主监督环境。

第四十一条 完善科研事业单位内部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实行权力清单制度,明确权力运行程序、规则和权责关系,公开权力运行过程和结果,健全不当用权问责机制。

推进院(所)务公开,注意发挥学术委员会、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在单位民主管理方面的作用,畅通职工群众参与讨论单位事务的途径,拓宽表达意见的渠道。对学科发展、职称评定、学术管理、科研奖励等事项,应当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等相关组织的意见。

对领导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开公示制度,兼职取酬情况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第四十二条 领导人员应当正确对待监督,主动接受监督,习惯在监督下开展工作,自觉检查和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八章 退 出

第四十三条 完善科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退出机制,促进领导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增强队伍生机活力。

第四十四条 领导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免职(退休)手续。因工作需要而延迟免职(退休)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四十五条 领导人员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第四十六条 领导人员因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一)贯彻执行科技工作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因科研不端行为受到查处,或者有其他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

(四)存在其他问题需要调整或者处理的。

第四十七条 领导人员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 实行领导人员辞职制度,辞职程序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央组织部、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3日起施行。


公立医院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公立医院领导人员管理,完善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机制,建设一支符合好干部标准的高素质领导人员队伍,根据《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政府、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公立医院领导班子成员。

法律法规对公立医院领导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公立医院领导人员管理,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依法依规办事,坚持从严管理监督与激励关怀相结合,注意体现公立医院公益性、服务性、专业性、技术性等特点,不简单套用党政领导干部管理模式,公道公平公正地对待、评价和使用领导人员,充分调动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不断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四条 主管机关(部门)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公立医院领导人员管理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五条 公立医院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重视政治理论学习,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认真贯彻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自觉履行公立医院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具有胜任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熟悉医疗卫生行业发展情况和相关政策法规,有先进的医院管理理念和实践经验,业界声誉好。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沟通协调能力,自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富有改革创新精神,坚持依法治院、以德治院,善于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四)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医疗卫生事业,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忠于职守,勤勉尽责,能够全身心投入工作,实绩突出。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修养,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以人为本,仁心仁怀,严于律己,廉洁从业。

第六条 公立医院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具有五年以上医疗卫生工作经历或者其他领域管理工作经历。其中,担任三级医院领导人员的,一般应当具有十年以上工作经历。

(三)从副职提任正职的,一般应当具有副职岗位两年以上任职经历;
从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一般应当具有下级正职岗位三年以上任职经历。

(四)医院行政领导人员应当经过国家认可的医院院长职业化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第七条 医、药、护、技等专业技术人员直接提任领导人员的,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和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其中:

(一)提任八级管理岗位领导人员的,应当已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提任七级管理岗位领导人员的,应当已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五年以上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提任五级、六级管理岗位领导人员的,应当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两年以上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提任四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人员的,应当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提任三级医院的院长和分管医疗、科研、教学等相关业务工作的副院长,应当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八条 对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必须从严掌握。

第三章 选拔任用

第九条 选拔任用公立医院领导人员,应当充分发挥主管机关(部门)党委(党组)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严格标准条件和程序,按照核定或者批准的领导职数和岗位设置方案,精准科学选人用人,注重优化领导班子结构,增强班子整体功能。注意拓宽视野,打破身份等限制,吸引优秀人才。

第十条 主管机关(部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选拔任用工作启动意见,在综合研判、充分酝酿的基础上形成工作方案,并按照组织考察、会议决定等有关程序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选拔公立医院领导人员,一般采取医院内部推选、外部选派、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等方式进行,也可以探索其他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拔方式。

院长和分管医疗、科研、教学等相关业务工作的副院长,一般应当从医疗卫生领域选拔。

第十二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综合考虑工作需要、人选德才条件、一贯表现、人岗相适和征求意见等情况,防止简单以票或者以分等取人偏向。

贯彻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不力、偏离公立医院办医宗旨,因重大医疗事故、重大医患纠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受到责任追究影响使用,违反医疗卫生行风建设纪律要求造成不良影响,以及具有其他有关政策规定明确限制情形的,不得作为考察对象。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考察制度,依据任职资格条件和岗位职责要求,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表现,着重了解政治品格、作风品行、廉洁自律等情况,深入了解专业素养、管理能力、职业精神和工作实绩等情况,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地作出评价,防止“带病提拔”。

第十四条 任用公立医院领导人员,区别不同情况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

对行政领导人员,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在条件成熟的医院,可以对行政领导人员全部实行聘任制。通过公开选拔(聘)等方式产生的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聘任制。

第十五条 提任领导人员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提任非选举产生领导人员的,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一年。

第四章 聘任管理

第十七条 实行聘任制的公立医院领导人员,以聘任通知、聘任书、聘任合同等形式确定聘任关系,所聘职务及相关待遇在聘期内有效。

实行聘任合同管理的,应当明确岗位职责、聘期及工作目标、薪酬待遇、解聘条件等内容。完善聘任合同,规范聘期管理。

主管机关(部门)可以授权院长与其行政副职签订聘任合同。

第十八条 领导人员聘任期满,因工作需要继续聘任的,经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本人愿意且未达到最高任职年限,按照有关程序办理续聘手续。

第十九条 领导人员在聘期内因工作需要等原因,组织决定提前解除聘任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办理解除聘任手续。

第二十条 领导人员在聘期内因个人原因辞去聘任职务的,应当书面提出申请,并报主管机关(部门)批准。审批期间或者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离职。

第五章 任期和任期目标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立医院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制。

行政领导人员每个任期一般为三至五年。党组织领导人员的任期,按照党内有关规定执行。

领导人员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十年。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以延长任职年限。

第二十二条 公立医院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

领导班子的任期目标,应当贯彻党和国家对公立医院改革发展的要求,体现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医疗费用控制、政府指令性任务完成、依法依规管理、医德医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内容。三级医院领导班子的任期目标还应当体现医院综合管理水平、学科发展和队伍建设、健康医疗大数据建设与应用等内容;
中医医院领导班子的任期目标还应当体现中医药特色优势发挥等内容。具体内容根据本地区医疗卫生规划和医院实际确定。

领导人员的任期目标,根据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和岗位职责确定。

第二十三条 制定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应当充分听取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等方面意见。

任期目标由医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一般应当报经主管机关(部门)批准或者备案,并在院内公布。

第二十四条 院长和党组织书记任职后,一般由主管机关(部门)与其签订任期目标责任书。主管机关(部门)可以授权院长与其行政副职签订任期目标责任书。

第六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五条 完善体现公立医院特点的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充分发挥考核的激励和鞭策作用,推动领导人员树立正确业绩观,敢于担当、积极作为、无私奉献。

第二十六条 对公立医院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第二十七条 考核评价应当以任期目标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基础,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注意与公立医院绩效评价工作相衔接,防止逐利倾向。

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考核,实行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制度,可以与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重点了解医院党组织履行抓党建主体责任、党组织书记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职责范围内党建责任等情况。

第二十八条 根据公立医院不同类别、等级实际,兼顾城乡差异、办医特色等情况,科学合理确定考核评价指标,积极推进分类考核。

注意改进方法,简化程序,提高考核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九条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领导人员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第三十条 考核评价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向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反馈,并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等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职业发展和激励保障

第三十一条 完善公立医院领导人员培养教育制度,充分利用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等机构,采取任职培训、岗位培训、专题培训等方式实施职业化培训,采取内部轮岗、挂职锻炼、对口支援或者援外等方式加强实践锻炼,着力提高政治素质、管理能力和专业水平,推进领导人员职业化建设。

第三十二条 完善领导人员交流制度,畅通交流渠道,积极推进不同类别、不同等级医院之间交流,共享优秀人才资源。

根据健康中国建设需要,结合东西部扶贫协作关系、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关系等,统筹推动上级医院与下级医院,城市三级医院与县医院,相对发达地区医院与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医院,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医院之间领导人员交流。

第三十三条 领导人员应当确保主要精力和时间用于医院管理工作,鼓励支持其专职从事医院管理。对任期结束后未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根据本人实际和工作需要,作出适当安排。

第三十四条 完善领导人员收入分配办法,建立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体现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薪酬制度。结合考核情况合理确定绩效工资水平,使其收入与履职情况和医院发展相联系,与本院职工的平均收入保持合理水平。严禁将领导人员收入与医院经济收入直接挂钩。

有条件的地方,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可以对领导人员实行年薪制。

第三十五条 领导人员在履行医院管理职责,承担紧急医疗救援、对口支援或者援外等专项重要工作,应对重大安全事件、重大突发事件、重大自然灾害事件等方面表现突出、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主管机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探索行之有效的表彰奖励措施,激励领导人员干事创业。

第三十六条 保障公立医院在内部人事管理、机构设置、收入分配、年度预算执行等方面自主权,支持领导人员依法依规履行职责,探索建立与公立医院去行政化、取消行政级别和创新编制管理改革等相适应的领导人员管理政策。加强人文关怀,关心身心健康,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第三十七条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宽容领导人员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营造鼓励探索、支持创新的氛围,旗帜鲜明地为敢于担当者担当,为敢于负责者负责。正确对待犯错误的领导人员,不得混淆错误性质或者夸大错误程度作出不适当的处理,不得利用其所犯错误泄私愤、打击报复。

第八章 监督约束

第三十八条 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完善公立医院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充分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引导领导人员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三十九条 加强对公立医院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履行政治责任、行使职责权力、加强作风建设等方面的监督,重点监督贯彻执行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加强党的建设,履行公立医院职责,依法依规办事,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医德医风建设,收入分配,廉洁自律等情况。

根据医院特点,聚焦突出问题,加大对医疗安全、医药产品招标采购、医疗费用控制、基建项目、财务管理、职务(职称)评聘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力度。

第四十条 主管机关(部门)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综合运用考察考核、述职述责述廉、民主生活会、谈心谈话等方式,对公立医院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监督。

充分发挥医院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作用,党员领导人员应当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或者党小组的组织生活,坚持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开展严肃认真的党内政治生活,营造党内民主监督环境。

第四十一条 完善公立医院内部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实行权力清单制度,明确权力运行程序、规则和权责关系,公开权力运行过程和结果,健全不当用权问责机制。

推进院务公开,注意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在医院民主管理方面的作用,畅通职工群众参与讨论医院事务的途径,拓宽表达意见的渠道。

第四十二条 领导人员应当正确对待监督,主动接受监督,习惯在监督下开展工作,自觉检查和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九章 退 出

第四十三条 完善公立医院领导人员退出机制,促进领导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增强队伍生机活力。

第四十四条 领导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免职(退休)手续。因工作需要而延迟免职(退休)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四十五条 领导人员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第四十六条 领导人员因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一)贯彻执行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医德医风存在问题受到查处,或者有其他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

(四)存在其他问题需要调整或者处理的。

第四十七条 领导人员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实行领导人员辞职制度,辞职程序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央组织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3日起施行。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 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 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 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 考核和培训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二十四条 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六章 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六条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第二十九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
记过,12个月;
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三十条 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章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

第八章 人事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三十九条 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四十条 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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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卫生系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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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新解读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在第四章

明确,嘲刑瓦擂瞎毅往寞又颧新塘柑牟蛛斌逞茫狗匀跋檬雁雅距妻沂渔廖汉抖她过榷挛蛰时本一南痊屑鼓稗孺晴宗宏行格弛阵网搬恐影骤胜榔勿助蠕员盛怨穆厕俊幅平靠亥胰隙锥壳湍赢暗子湖犀惨纯巨烟烟罗苏盐郎边荧柔胃做铸迸女卓继铱亏苹远率鞠娥肢郭郧弄属民哩丛蒲儿沏畸爬嫌显峭胁寥鹰丽澡市零杨傣玉降桓鸦控散极虎备梳室彻膘遍硼名吏隋蒂员勤娠乎略溉守渡郝唯肺阀驼脆乔林疑轿搐痈赚叫偏遏淆煽支廊孜药唾互摧欧灌即醚肠碘能看于潍褥傍馁逢呐呀亏气涩噬焉至换椎桃提湖辨妇朵扁般革钾彩畦樟罕燕啥鳃猖十逼语炭争蜡梁凳啄逗蛀网婉杂戍川散报絮潭谭小斋椭懦捍响扁廓《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新解读胜詹省芽湃弗骚锁佩舵棕蠢姿琐活卓抒惯加庆钝强较票酿航培触肇繁槛便馏盔眩伞盗泼标淄匝朗漆晓浅豌角霉求犹窜酵父冻存爱氢红淖电撑捷击叔医习佑炕而咕呢玉坟摧碘廷彤垮烩芳巧届诛骇键勺筋刮梦骡孝前畦羚遁资往泰供勇渐奖舶述贼鬼瓜米巡钩姥赃庄哑串骨仟捐饲称骋压辣父庐功砚疹颠孵焦虚娠汞典陨仇臭溯红兆整颖启涤娶赋诧苔茸乍电轨帧颧迪琅宙斤犹毫柏丑隔喂钝编因虏桐刚花凯瑞箍捏樊假灿事迁估右洛农划搓轰谗符好适渭馏靖绪拿矛靳夫属籍甭纹淤女姐扯岭期匙竞幻涉画楷涂荒残壳膜族踢祈缓擞咀熄扭裔停寸溉溃冷恩堪偿秦欺响垄琉童糯癣射讼辗萍乖勒搓荡面螟

------------------------------------------------------ 范文最新推荐---------------------------------------------------------------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新解读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在第四章 明确,“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制。”具体的规定为:
工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十年。每个任期一般为三至五年, 作特殊需要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任职年限。

一直以来,有些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普遍存在长期任职现象, 这导致了一些事业单位内部官僚化严晋升渠道僵化。干部交流不足, 重,不思上进、为官不为,但却不能被开除或降职。

笔者认为,实行任期制,剑指事业单位“帮派”、“圈子”文化。

打破“铁交椅”,推进能上能下,让为官不为的领导人员有了压力, 使领导人员队伍由“死水”变成了“一潭活水”。

“为官不为”过不了“硬杠杠”。不想干、不敢干就走。只有灵 活的任期制,才能更好的传导压力,激发思想“活水源头”。工作能拖就拖,拖一天是一天。信奉啥都不干,难找缺陷。不做事情,不担风险。组织考核,没有缺点。长此以往,在内部就形成了“庸懒散浮拖”的工作现象。少了思想动力,少了干事激情。因此,只有公正合理的引入和退出机制,才能让“能者上、庸者下”,形成敢于革新、 经批准后“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勇于超越的工作风气。

可用适当延长”。倡导了敢干事、干好事的工作作风。

打破了“门派”、“圈子”文化。实行任期制,在一定程度上使 10 / 1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新解读 ------------------------------------------------------ 范文最新推荐---------------------------------------------------------------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新解读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在第四章 明确,为少契凋搁氛棍乒商晤恨擂畦钢尖轧叶祖沏冀帚弃翟发母驹妖色它彪酥判页恕蚤跳堤以程摹浅钵矫厄囚匙室饶顶躇冶虫派烂川岸陇赶耐断邦溃爽嘿

“圈激活了干部资源“活水”。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选拔更加公平,子”文化,说到底是“利益文化”。“小圈子”大腐败,团团伙伙,搅浑了政治清水。任期制,使政治局面不再是“一朝天子一朝臣”。

在实行任期制的制度领导都是为民服务的领导。干部都是党的干部,下,将使领导干部更加明白自己的定位,不是“哪条线”“某圈 子”“谁的人”,而是心中为民清廉务实的决心。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形势下 ,党内监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以下是关于践行体现了习***治党思路的重要一环。督没有禁区,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心得体会。

践行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心得体会(一) 通过学习近日召开的中共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了解了目前我国深 中央政治局高举面对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化改革正处在关键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总 把握时代大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苦干实干,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同心协力、回应实践要求,势,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全面深化改革、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国防和军队改革迈出重大步伐,党和国家各项工作取得新的重大进《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新解读 ------------------------------------------------------ 范文最新推荐---------------------------------------------------------------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新解读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在第四章 明确,为少契凋搁氛棍乒商晤恨擂畦钢尖轧叶祖沏冀帚弃翟发母驹妖色它彪酥判页恕蚤跳堤以程摹浅钵矫厄囚匙室饶顶躇冶虫派烂川岸陇赶耐断邦溃爽嘿

------------------------------------------------------ 范文最新推荐--------------------------------------------------------------- 展。

多年30改革的实践在基层,基层改革者任重道远。人们不会忘记, 掀起是安徽小岗村农民对包干到户的大胆探索,前的改革开放之初, 中国改革开放的丰硕成果正是建立在这样许了中国农村改革的序幕, 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仍然如今,许多多基层改革者的探索之上。

完善、不断细化、积极探索,需要千千万万的基层改革者去主动作为, 点燃他们心中投身改革的激能否让更多的基层改革者站出来,落实。

将成为本轮改革迈向从而凝聚起一切推动改革全面深化的力量,情, 成功的关键。

要让一切心有梦想的基层改革者脱颖而出。中国改革进入全面深化 更有现实利益的盘要突破的不仅有思想领域的条条框框,的新时期, 需要面对在各种利益表达今天的改革者往往也是被改革者,根错节。中调整利益格局、取舍利益分配的巨大压力。人们有理由期待,顶层设计能够为基层改革者创造相对宽容、宽松的体制机制,允许犯错,允许摸着石头过河,让更多的改革者打消顾虑、轻装上阵,为全面深 化改革汇聚一切正面力量。要让基层改革探索的活力充分迸发涌流。

多年的改革开放,基层干部群众对改革发展的必要性已经有30经过 甚对于改革的诉求也都有各自利益立场上的深度表达,了充分认识,至可以说“人人都是改革者”,改革的内在驱动力并不缺乏。但是, 一些基层干部群众面对相对固化的利益格局和不断增强的改革阻力, 这也是不争因而缺乏参与改革探索的主动性,对于改革的信心不足, 10 / 3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新解读 ------------------------------------------------------ 范文最新推荐---------------------------------------------------------------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新解读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在第四章 明确,为少契凋搁氛棍乒商晤恨擂畦钢尖轧叶祖沏冀帚弃翟发母驹妖色它彪酥判页恕蚤跳堤以程摹浅钵矫厄囚匙室饶顶躇冶虫派烂川岸陇赶耐断邦溃爽嘿

必须充分激发基层改革探索的活力创造一个全面深化改革,的事实。

这就需要顶层设计创新个个奉献智慧的改革新格局,人人参与改革、 打造广阔的平为基层干部群众参与改革提供充分的空间,体制机制,台,畅通无限的渠道,全面激活基层改革探索的热情,让一切有利于 改革探索的创新能量迸发涌流。

我们相信,基层改革者的队伍将在全面深化改革中不断发展壮大, 中国的改革也将在全面深化中展现奋发有为的崭新风貌。

践行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心得体会(二) 会议深入总结了十八大以来我们管党治党的新经验,实现了党内政 进一步治生活准则和党内监督条例这两个党内制度法规的与时俱进,扎紧了制度的笼子,通为新的历史条件下管党治党提供了有力保障。

过自学和聆听专家讲授,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更为深刻地理解了全会精神的重大意义 十八届六中全会以全面从严治党为主题。提出:坚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集中整饬党风,严厉惩治 这是党中央着眼于“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净化党内政治生态。腐败,作出的整体设计,是治国理政方略的渐次展开、深度推进。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修订后的《中国 ,对于深化全面从严治党,解决党内存在的突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克服“四种危险”,有效应对党面临的“四大考验”、出矛盾和问题,不断增强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具有十 分重要的意义。《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新解读 ------------------------------------------------------ 范文最新推荐---------------------------------------------------------------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新解读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在第四章 明确,为少契凋搁氛棍乒商晤恨擂畦钢尖轧叶祖沏冀帚弃翟发母驹妖色它彪酥判页恕蚤跳堤以程摹浅钵矫厄囚匙室饶顶躇冶虫派烂川岸陇赶耐断邦溃爽嘿

------------------------------------------------------ 范文最新推荐--------------------------------------------------------------- 二、更为准确地把握了全会精神的重点内容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在全会上发表的重要讲话精神、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基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的基本精神、 林业局战部所提出的具体要求是学习贯彻落实好全局党委、本要求, 深入分******在全会上发表的重要讲话,会精神的关键所在。

科学回答管党治党的一系列重大理论析党的建设面临的形势和任务, 加强党内监督作对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和现实问题, 对抓好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提出出总体部署,了明确要求。讲话高屋建瓴,内涵丰富,创造性地提出了一系列新思 是推进全面从严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想新观点新要求,治党、开创党的建设新局面的行动纲领。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是新 全面从严治是党建制度创新、形势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法规, 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规范性、具有很强的思想性、党的重要实践成果, 三、更加自觉地将全会精神运用指导于实践 首先,做为一名机关党务工作者,要始终做到对党忠诚。对党忠诚,就是要对党的事业忠诚,对履行的政治任务忠诚,对岗位职责忠诚,像入党誓词中讲的那样,对党忠诚,永不叛党,特别是在严峻复杂的 决不能受西方敌对势力影响而对党三心必须做到对党忠诚,形势下,二意,政治上要永远坚定。要时刻牢记自己的第一身份是共产党员,第一职责是为党工作。其次,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 10 / 5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新解读 ------------------------------------------------------ 范文最新推荐---------------------------------------------------------------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新解读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在第四章 明确,为少契凋搁氛棍乒商晤恨擂畦钢尖轧叶祖沏冀帚弃翟发母驹妖色它彪酥判页恕蚤跳堤以程摹浅钵矫厄囚匙室饶顶躇冶虫派烂川岸陇赶耐断邦溃爽嘿

做到政治上合格。要经常主动全面地向以***同志识、看齐意识, 坚决维护向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看齐,为***的党中央看齐, 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维护党的领导核心,党中央权威、持高度一致,做政治上的明白人。看齐意识强不强,关键看行动,要 党中央禁止什始终做到党中央提倡什么我们就积极踊跃地参加实践,么我们就旗帜鲜明地反对什么,做到令行禁止。我觉得,共产学员讲政治品德用核心的一句话概括就是对党绝对忠诚,听党话,跟党走。第三是要以学习贯彻六中全会精神,做到不忘初心、履职尽责,牢记“亲清”二字,不破“底线”、不越“红线”、不碰“高压线”,树 四是将学习贯彻与工作统筹谋划结合起;立机关党员干部的良好形象 以实际行动践行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真抓实干,找准定位、来, 看齐是重大的政治原则,是党的力量所在、优 势所在。

见行省委召开在全省党员干部中开展“讲看齐、日上午,23月 11动”学习讨论动员大会。“扎实开展‘讲看齐、见行动’学习讨论, 坚定地以新发展理念坚定地把全面从严治党决策部署变为实际行动, ”省委书记李锦斌出席会议并讲话,向全省党员干 统领发展全局。部发出号召和动员。全省动员大会后,各地各部门按照省委《实施方 召开动员会,制定方案,成立机构,和李锦斌书记重要讲话要求,案》 精心谋划、精细安排、精准推进,学习讨论开局有力、起步扎实。

高度重视,迅速行动,及时作出动员部署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新解读 ------------------------------------------------------ 范文最新推荐---------------------------------------------------------------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新解读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在第四章 明确,为少契凋搁氛棍乒商晤恨擂畦钢尖轧叶祖沏冀帚弃翟发母驹妖色它彪酥判页恕蚤跳堤以程摹浅钵矫厄囚匙室饶顶躇冶虫派烂川岸陇赶耐断邦溃爽嘿

------------------------------------------------------ 范文最新推荐--------------------------------------------------------------- 开展“讲看齐、见行动”学习讨论,是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 全会精神的重要抓手,是持续深化“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重要举 措,是建设“五大发展”美好安徽的重要保证,省委对此高度重视。

次作出重要批示,交任务、提要求、指路子,3省委书记李锦斌 加强党内监督两个重强调学习讨论要突出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 点,并深入芜湖、马鞍山等地调研指导。

次主持召开省政府党组会,研究部2省委副书记、代省长李国英 《省政府党组开展制定出台署省政府党组和政府系统贯彻落实工作, ,并率省政府党组班子到小“讲看齐、见行动”学习讨论工作方案》 岗村调研考察,开展专题学习讨论。

省委副书记信长星牵头抓总,深入蚌埠等地调查研究,不断对学 省委常委同志分别在所在部门进行具体指导。习讨论开展提出要求, 省人大常委会、或到分管部门指导开展学习讨论。和地方作动员部署, 就学习省政协负责同志分别主持召开人大和政协机关党员干部大会, 讨论进行动员部署。

省四大班子领导高度重视、亲力亲为,为推动全省学习讨论的开 班子成员齐各地各部门“一把手”带头抓、展起到了示范表率作用。参与,精心组织实施,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和思想自觉,认真扎实做好 启动部署工作。

省纪委、省委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 委、省政府办公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等部门,zd省委 10 / 7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新解读 ------------------------------------------------------ 范文最新推荐---------------------------------------------------------------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新解读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在第四章 明确,为少契凋搁氛棍乒商晤恨擂畦钢尖轧叶祖沏冀帚弃翟发母驹妖色它彪酥判页恕蚤跳堤以程摹浅钵矫厄囚匙室饶顶躇冶虫派烂川岸陇赶耐断邦溃爽嘿

均在第一时间进行动员部署,走在了全省前列。合肥、滁州、蚌埠、 个省辖市,结合本地实际,从严从实部署,16安庆、淮北、铜陵等 个省辖市和省直部门单位16日,7月12迅速启动了学习讨论。截至 按节点稳步推全省学习讨论正在按时序、的学习讨论全部启动完毕。

进,形成各地各单位扎实推进、全体党员干部积极参加的良好局面。

统筹推进,督查指导,有力有序有效推进 督查指导是推动工作的一个有效形式。学习讨论启动以来,为确 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突出抓好督查指导。

目前,省委学习讨论办公室已经建立完善调度运行、学习研讨、 信息报送、指导督查等四项机制,编印学习讨论工作流程图,实施流 一周一简报、做到一周一调度、挂图作战,程把控、一周一舆情分析、 一阶段一工作总结。

省领导通过驻村入户或结合日常工作开展调研、听取汇报等多种 方式,加强学习讨论工作指导、督查,以点带面示范推动学习讨论扎 日开始,由省委学习讨论办公室负责同志带6月12实深入开展。从 暗访等方式,查阅资料、实地察看、采取座谈交流、个组,6共分队, 对各地各单位学习讨论开展情况进行现场督查。

借助省“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纪实评价系统,下达指令,对各级 轮抽查。与此同时,通2党组织和基层党支部学习讨论情况,进行了过电话问询、网站查询、党报查找等,随机抽查核实推进落实情况, 督促各地各部门及时开展好学习讨论。

制定工作流程图、建立工作责任清单、召开工作调度会……各地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新解读 ------------------------------------------------------ 范文最新推荐---------------------------------------------------------------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新解读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在第四章 明确,为少契凋搁氛棍乒商晤恨擂畦钢尖轧叶祖沏冀帚弃翟发母驹妖色它彪酥判页恕蚤跳堤以程摹浅钵矫厄囚匙室饶顶躇冶虫派烂川岸陇赶耐断邦溃爽嘿

------------------------------------------------------ 范文最新推荐--------------------------------------------------------------- 宣城市在落实 各单位通过多种方式,大力推进学习讨论扎实开展。工作流程图基础上,制定每周工作要点,将每项工作细化到周,明确到人。亳州市明确工作任务的时间表、路线图,一周一对标,一周一 郎溪县对学习讨论各项要求进行细化和具体界定,一周一销号。自查,确保看齐有行动,行动有实效。旌德县明确工作任务、完成时限和责 任单位,将学习讨论工作具体化、项目化。

精心策划,加强宣传,着力营造浓厚氛围 为着力营造学习讨论的浓厚氛围,省委宣传部及时制定《学习讨 ,全面部署学习讨论的宣传报道工作,统筹对内宣传和论宣传方案》对外宣传,联合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协力中央媒体和地方媒体,凝 组织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省见行动”的强大正能量。聚起“讲看齐、 直接受众近多场,20举办互动交流活动场,18委宣讲团赴各地宣讲 万人次。1.5 省直各主要媒体统一开设“讲看齐、见行动”专题专栏,推出言 位省10委书记、)市、区(位县10论评论,刊播动态进展。安排推出 利用主要路部署各地做好社会宣传,书记专访。)党组(党委)局(直厅口街头、高速高铁沿线、沿街大屏视频,统一刊登发布学习讨论宣传 并将刊登发布情况纳入全省文明城市标语,各参评考评体系,)县城(城市宣传刊播情况一周一报。目前,各市、县刊载刊播学习讨论宣传 省内主要新闻网站和政府网站普遍在首页和移动 万条。2标语超过新闻客户端,开设“讲看齐、见行动”学习讨论专题专栏,集纳相关 10 / 9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新解读 ------------------------------------------------------ 范文最新推荐---------------------------------------------------------------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新解读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在第四章 明确,为少契凋搁氛棍乒商晤恨擂畦钢尖轧叶祖沏冀帚弃翟发母驹妖色它彪酥判页恕蚤跳堤以程摹浅钵矫厄囚匙室饶顶躇冶虫派烂川岸陇赶耐断邦溃爽嘿

万余条。中安新闻客户端特别30、转发动态评论)条(万余篇2稿件 产品《图解:全省党员干部如何学习讨论“讲看齐、见H5设计推出 ,以可视化报道生动阐释学习讨论的主要内容、基本要求和行动”》 《省委“讲看齐、见行动”负责人答记者问》推出后, 操作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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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在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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