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不力对照剖析发言材料

时间:2022-05-24 11:00:04 手机站 来源:网络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不力对照剖析发言材料,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不力对照剖析发言材料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不力对照剖析发言材料6篇

第一篇: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不力对照剖析发言材料

以高度政治自觉从严从实抓好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
作者:
来源:《四川党的建设》2018年第22期

        生态环境是关系党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问题,也是关系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站在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战略高度,亲自推动,身体力行,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形成了***生态文明思想,成为全党全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美丽中国的根本遵循。

        近期,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正式进驻四川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工作,我们要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全面贯彻落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把迎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树牢“四个意识”,切实把思想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督察组的要求上来,确保***生态文明思想和中央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在四川落地生根、开花结果。

        建立实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是***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内涵。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是******亲自研究部署、亲自安排推动、亲自督促落实的重大决策,是党中央、国务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项重大制度安排。这次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来川开展“回头看”,既是对我省贯彻落实***生态文明思想和中央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的一次深入督导,又是对上一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情况的全面检查,也是对我们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有力推动和促进。

        去年为期两个月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把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和帮助深入推进整改、查找问题、补齐短板、改进工作的重要机遇,总体进展顺利。但我们也应清醒认识到,环境保护、污染治理不可能一蹴而就,一些突出问题仍需下气力解决。

        这次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是对去年8月至9月督察四川的“再深入”、问题整改的“再督促”、整改成效的“再巩固”。全省上下要借势借力,推动生态环境治理取得扎实成效,扎实抓好生态保护和治理,大力实施发展绿色低碳循环经济“五大行动”,加快构建生态文明体系,推动全省生态环境问题得到更好解决,绿色发展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

第二篇: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不力对照剖析发言材料

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讲话材料: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目标考核


  20XX年,全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较20XX年增加103天,PM10、PM2.5浓度分别下降41.3%、42.3%。
  市第十三次党代会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城市发展战略谋划重点,制定出台《关于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中国典范城市的实施意见》等文件。成立市环保督察办,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目标考核,提高生态环保考核指标权重。
  大力实施“东进、南拓、西控、北改、中优”战略,建设以66个产业新城为核心的产业生态圈,推动产业功能布局与环境容量协调发展。统筹山水林田湖草开发、保护与治理,科学划定“三区三线”,构建“两山、两网、两环、六片”的生态本底。高标准建设龙泉山城市森林公园、龙门山生态涵养区和天府绿道,努力打造全域公园体系。加快构建绿色低碳的制度、产业和碳汇体系,20XX年清洁能源消费比重达55.4%,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坚持铁腕治霾,大力实施**“治霾十条”和大气污染防治“650”工程,20XX年全面完成国家“大气十条”目标任务。坚持重拳治水,大力实施**“治水十条”和水污染防治“626”工程,全面推行河长制,强力整治黑臭水体,切实加强岷沱江流域水污染治理,20XX年全面完成国家、省下达的年度考核目标要求。
  强化法治监管,出台《**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12部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加强资源交易,全面完成环保税费改革,落实差别电价和水价,完成企业环境信用评价1257家。推行共治共建,设立乡镇(街道)环保机构,建立四级网格化监管体系,成为全国副省级城市中首个将环保监督网格管理延伸到基层一线的城市。

第三篇: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不力对照剖析发言材料

乡镇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整改工作方案

投稿人:佚名 发布时间:XX-4-11 投稿交换 会员申请 全文1486字
  
    
    按照《XX年度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书落实情况通报问题、责任清单》排查出的问题,为了确实做好迎检工作,落实问题整改,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主要问题
    (一)污水管网不完善,覆盖率低,污水收集不到位,XX工业区的北星、仙景、南山工业区小区的污水未收集,部分生活污水未收集处理直排三湘江。
    (二)露天焚烧垃圾、露天烧烤、餐饮业油烟污染监管缺失。
    (三)烟花爆竹禁限放各项规定执行不到位,禁放区燃放烟花爆竹现象时有发生。
    (四)禁养区去功能化不彻底,猪价价格高,导致出现生猪养殖回潮反弹现象,规模化生猪养殖场标准化改造未完成。
    (五)大部分农村污水未收集处理,污水收集管网配套不到位,多数地区污水长效运行机制落实不到位,普遍存在环保设施日常运行维护资金无稳定来源,运行不正常的现象。仙景溪黑脏臭。
    二、工作措施
    (一)加强工业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由XX开发区牵头,XX镇配合,对北星、仙景、南山工业园区内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进行统一规划设计,园区内所有排污企业污水自行处理达到接管标准方可接入污水管网,逐步实现园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二)遏制露天焚烧垃圾现象
    由镇城镇管理服务中心牵头,深化“村收集、镇转运、集中处理”的垃圾处理模式,保证垃圾收集不溢漏,存放不暴露,做到生活垃圾日产日清;
同时,完善巡监督机制,实行常态化巡查,对露天焚烧垃圾现象“及早发现,快速反应、及时处理”。
    (三)强化禁炮宣传巡查工作
    由镇综治办、派出所、安全办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在“春节”等重要节日,对北斗工业园区“禁炮”区域(东至仙景路、西至九龙江西溪南岸、南起北环城路、北至金星路)附近的行政村高坑村、仙景村、北斗村、新厝村,集中开展烟花爆竹检查行动,严厉打击非法经营、销售、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等行为,广泛开展“禁炮”宣传活动,加大巡查、打击力度。
    (四)巩固生猪养殖治理成效
    由镇农业办牵头,采取包片负责制,严格按照全市生猪养殖污染整治的工作要求,加强生猪禁养巡查,采取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等有效综合措施,坚决个别遏制养殖反弹现象,巩固“生猪禁养”工作成效。同时,配合区农业局、环保局加快对规模化生猪养殖场改造升级的督促指导,推广生猪生态养殖模式及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
    (五)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
    委托XX中科同恒环保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对XX镇19个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进行科学规划设计,XX-2020年分期进行建设,计划总投资约3000万元;
此外,由镇政府牵头,仙景村、下高坑村负责具体实施,对辖区内河道及蓄水塘进行分段清淤,其中仙景村段约 公里,下高坑村段约 公里,蓄水塘3处,并对河岸两侧护坡进行加固,全渠段定期进行“垃圾大扫除”,计划总投资约40万元,解决仙景溪黑脏臭问题。
    三、工作要求
    1、坚持标本兼治。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系统推进、分布实施,在着力解决当前突出问题的基础上,坚持标本兼治,加强污染源头治理,从根本上解决影响生态环境的各种问题。
    2、明确职责分工。在镇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下,开展镇环境综合整治具体工作。各部门、各行政村要根据自身职能,对照实施方案,认真梳理工作内容,制定实施计划,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作配合,确保整治工作圆满完成。
    3、严格督查考核。各单位、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将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作为中心工作,抓紧落实,抓出成效。镇纪委将对综合整治工作进行效能监督,对工作不得法、力度不到位、成效不明显的部门及个人不得列入年终评先评优。

第四篇: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不力对照剖析发言材料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中国,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央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设立专职督察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中央企业等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第三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生态文明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高质量发展为重点,夯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强化督察问责、形成警示震慑、推进工作落实、实现标本兼治,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第四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提高政治站位;
坚持问题导向,动真碰硬,倒逼责任落实;
坚持依规依法,严谨规范,做到客观公正;
坚持群众路线,信息公开,注重综合效能;
坚持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第五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包括例行督察、专项督察和“回头看”等。

  原则上在每届党的中央委员会任期内,应当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中央企业开展例行督察,并根据需要对督察整改情况实施“回头看”;
针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视情组织开展专项督察。

  第六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实施规划计划管理。五年工作规划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应当明确当年督察工作具体安排,以保障五年规划任务落实到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成立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推动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由党中央、国务院研究确定,组成部门包括中央办公厅、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国务院办公厅、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审计署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等。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设在生态环境部,负责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承担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八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学习贯彻落实***生态文明思想,研究在实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中的具体贯彻落实措施;

  (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决策部署;

  (三)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有关情况;

  (四)审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规范、督察报告;

  (五)听取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有关工作情况的汇报;

  (六)审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其他重要事项。

  第九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向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组织落实领导小组确定的工作任务;

  (二)负责拟订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法规制度、规划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承担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的组织协调工作;

  (四)承担督察报告审核、汇总、上报,以及督察反馈、移交移送的组织协调和督察整改的调度督促等工作;

  (五)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

  (六)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安排,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组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承担具体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任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设组长、副组长。督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组长由现职或者近期退出领导岗位的省部级领导同志担任,副组长由生态环境部现职部领导担任。

  建立组长人选库,由中央组织部商生态环境部管理。组长、副组长人选由中央组织部履行审核程序。

  组长、副组长根据每次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任务确定并授权。

  第十一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成员以生态环境部各督察局人员为主体,并根据任务需要抽调有关专家和其他人员参加。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纪律,严守秘密;

  (四)熟悉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或者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加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队伍建设,选配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成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不适合从事督察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第十三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成员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并根据任务需要进行轮岗交流。

  第三章 督察对象和内容

  第十四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的督察对象包括: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并可以下沉至有关地市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二)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

  (三)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有关中央企业;

  (四)其他中央要求督察的单位。

  第十五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的内容包括:

  (一)学习贯彻落实***生态文明思想以及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情况;

  (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

  (三)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标准规范、规划计划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推进落实情况和长效机制建设情况;

  (五)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以及处理情况;

  (六)生态环境质量呈现恶化趋势的区域流域以及整治情况;

  (七)对人民群众反映的生态环境问题立行立改情况;

  (八)生态环境问题立案、查处、移交、审判、执行等环节非法干预,以及不予配合等情况;

  (九)其他需要督察的生态环境保护事项。

  第十六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主要对例行督察整改工作开展情况、重点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建设情况等,特别是整改过程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进行督察。

  第十七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直奔问题、强化震慑、严肃问责,督察事项主要包括:

  (一)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督察的事项;

  (二)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三)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不力的典型案件;

  (四)其他需要开展专项督察的事项。

  第十八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回头看”的有关工作安排应当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的组织形式、督察对象和督察内容应当根据具体督察事项和要求确定。重要专项督察的有关工作安排应当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

  第四章 督察程序和权限

  第十九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一般包括督察准备、督察进驻、督察报告、督察反馈、移交移送、整改落实和立卷归档等程序环节。

  第二十条 督察准备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向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了解被督察对象有关情况以及问题线索;

  (二)组织开展必要的摸底排查;

  (三)确定组长、副组长人选,组成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开展动员培训;

  (四)制定督察工作方案;

  (五)印发督察进驻通知,落实督察进驻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进驻时间应当根据具体督察对象和督察任务确定。督察进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督察对象工作汇报和有关专题汇报;

  (二)与被督察对象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负责人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人民群众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信访举报;

  (四)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五)对有关地方、部门、单位以及个人开展走访问询;

  (六)针对问题线索开展调查取证,并可以责成有关地方、部门、单位以及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书面说明;

  (七)召开座谈会,列席被督察对象有关会议;

  (八)到被督察对象下属地方、部门或者单位开展下沉督察;

  (九)针对督察发现的突出问题,可以视情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实施约见或者约谈;

  (十)提请有关地方、部门、单位以及个人予以协助;

  (十一)其他必要的督察工作方式。

  第二十二条 督察进驻结束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形成督察报告,如实报告督察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督察报告应当以适当方式与被督察对象交换意见,经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党中央、国务院。

  第二十三条 督察报告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由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向被督察对象反馈,指出督察发现的问题,明确督察整改工作要求。

  第二十四条 督察结果作为对被督察对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送有关组织(人事)部门。

  对督察发现的重要生态环境问题及其失职失责情况,督察组应当形成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清单和案卷,按照有关权限、程序和要求移交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或者被督察对象。

  对督察发现需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移送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索赔追偿;
需要提起公益诉讼的,移送检察机关等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对督察发现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被督察对象应当按照督察报告制定督察整改方案,在规定时限内报党中央、国务院。

  被督察对象应当按照督察整改方案要求抓好整改落实工作,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党中央、国务院报送督察整改落实情况。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应当对督察整改落实情况开展调度督办,并组织抽查核实。对整改不力的,视情采取函告、通报、约谈、专项督察等措施,压实责任,推动整改。

  第二十六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过程中产生的有关文件、资料应当按照要求整理保存,需要归档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加强边督边改工作。对督察进驻过程中人民群众举报的生态环境问题,以及督察组交办的其他问题,被督察对象应当立行立改,坚决整改,确保有关问题查处到位、整改到位。

  第二十八条 加强督察问责工作。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而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地方和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应当依纪依法严肃、精准、有效问责;
对该问责而不问责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九条 加强信息公开工作。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具体工作安排、边督边改情况、有关突出问题和案例、督察报告主要内容、督察整改方案、督察整改落实情况,以及督察问责有关情况等,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对外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章 督察纪律和责任

  第三十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应当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落实各项廉政规定。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进驻期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临时党支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督察组成员教育、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督察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当向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或者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请示报告,督察组成员不得擅自表态和处置。

  第三十二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应当严格落实各项保密规定。督察组成员应当严格保守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秘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发布或者泄露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有关情况。

  第三十三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不得干预被督察对象正常工作,不处理被督察对象的具体问题。

  第三十四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应当严格遵守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纪律、程序和规范,正确履行职责。督察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轻重,依纪依法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政务处分;
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不按照工作要求开展督察,导致应当发现的重要生态环境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督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工作中超越权限,或者不按照规定程序开展督察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利用督察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泄露督察工作秘密的;

  (六)有违反督察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 生态环境部以及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应当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组织协调。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组织协调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对违反规定推诿、拖延、拒绝支持协助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七条 被督察对象应当自觉接受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积极配合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开展工作,如实向督察组反映情况和问题。被督察对象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轻重,对其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依纪依法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政务处分;
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故意提供虚假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二)拒绝、故意拖延或者不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督察工作的;

  (四)拒不配合现场检查或者调查取证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推进整改落实的;

  (六)对反映情况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七)采取集中停工停产停业等“一刀切”方式应对督察的;

  (八)其他干扰、抵制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被督察对象地方、部门和单位的干部群众发现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成员有本规定第三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应当向有关机关反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督察体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作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延伸和补充,形成督察合力。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可以采取例行督察、专项督察、派驻监察等方式开展工作,严格程序,明确权限,严肃纪律,规范行为。

  地市级及以下地方党委和政府应当依规依法加强对下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

  第四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9年6月6日起施行。

第五篇: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不力对照剖析发言材料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印发

佚名

【期刊名称】《《城市规划通讯》》

【年(卷),期】2019(000)013

【摘要】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首次以党内法规形式,明确督察制度框架、程序规范、权限责任等,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强化督察权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坚定意志和坚强决心,将为依法推动督察向纵深发展、不断夯实生态文明建设政治责任、建设美丽中国发挥重要保障作用。《规定》自2019年6月6日起施行。

【总页数】1页(P.3-3)

【关键词】生态环境保护; 督察; 国务院办公厅; 生态文明建设; 中共中央办公厅; 程序规范; 保障作用; 党中央

【作者】佚名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X171.1

【相关文献】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 [J],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 [J], 无[1]

3.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 [J],

4.国新办就《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有关情况举行发布会 [J],

5.《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出台,新一轮督察即将启动 [J], 张丹

以上内容为文献基本信息,获取文献全文请下载

第六篇: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不力对照剖析发言材料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印发
作者:
来源:《环境》2019年第07期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中央生态环境保護督察工作规定》,与2015年印发的《环境保护方案(试行)》相比,此次规定有三个方面变化:一是更加强调督察工作要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二是更加突出纪律责任,既对被督察对象提出纪律要求,也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人员等提出了明确要求;三是更加丰富和完善了督察的顶层设计,如明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是中央级、省级两级督察体制,进一步明确三种督察方式,例行督察、专项督察、“回头看”等。

推荐访问:督察 对照 剖析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不力对照剖析发言材料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不力对照剖析发言材料

版权声明 :以上文章中选用的图片文字均来源于网络或用户投稿 ,如果有侵权请立即联系我们 , 我们立即删除 。